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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8):48-51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在新《反垄断法》视角下,应坚持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格局,在解释论上通过区分轮缘主体的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行为与轴心主体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运用“横向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组合拳”,实现对轮缘与轴心的分别规制,并分情况追究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责任,助益反垄断执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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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4):56-58
根据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作为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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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35-37
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因此,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即是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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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定性处理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焦点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法定构成要件如何分析、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罚款基数及其比例如何确定、治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有何策略等等。本文采取以案说法的实证分析形式,结合反垄断相关理论,通过深入剖析我国西部L市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例旅行社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对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定性处理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同时提出了综合整治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对策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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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二课题组 《工商行政管理》2011,(12):57-59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之一。毫无疑问,经营者明目张胆开展订立垄断协议的方式将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采用配合默契的协同行为达成一致行动,这给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本文试就工商机关如何做好《反垄断法》规制的"其他协同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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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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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2013年,国家发改委查处了白酒、乳粉两批纵向价格垄断案件,处罚金额分别达4.49亿元和6.68亿元,为明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竞争意识较为薄弱,纵向价格垄断普遍存在,应立足我国竞争基础,依法实施《反垄断法》规定,推动经营者合规,促进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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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看,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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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11):25-26
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调查处理了茅台五粮液案和部分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这两起案件都属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关注。特别是,关于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违法采取的原则、具体的执法态度以及能否适用宽大政策等,社会上一直有相关的讨论。我们结合几年来的执法实践,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以下三点研究意见。一、关于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的原则(一)研究的基础——立足本土和现实关于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违法原则的讨论多以世界上其他国家为参照,首先将问题置入合理分析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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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5)
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本行业经营者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对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利益,具有便利成员企业信息沟通、约束成员行为等功能,因此具有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动机和能力。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一般性守法义务;第16条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第46条第3款规定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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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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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排斥竞争、控制市场进而获得垄断利润而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划定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判定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而言,较为容易理解。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于本身违法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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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5-16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在认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后,仍需对其是否已切实实施了垄断协议作出认定,方可适用威慑力较强的罚则,否则仅可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经营者签订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后实行的逆势降价,维持原价,小幅涨价等与协议约定不完全相符的价格变动行为进行分析,探讨经营者的偏差性价格变动是否应被视为"已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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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1,(9)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加快,而市场经济尚处在初级阶段的今天,一些经营者为谋取竞争优势,减少经营风险,常常通过协议、联合、协调或者协同行动,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实行价格垄断。某些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处于多发态势,价格垄断案件集中出现,反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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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0
3月14日~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与欧盟竞争总司在北京联合召开"中欧竞争周"研讨会。价监局介绍了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横向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指南》、《关于认定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四项反垄断指南;来自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的执法官员、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办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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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凯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12):31-33
当前,反价格垄断是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的重心工作之一,也是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从近几年来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的情形来看,违法经营者大多主要采取以价格串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实施价格垄断,从而获取非法高额利润。如何准确把握和查处"价格串通"行为,正确适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价格执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