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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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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观察     
《会计师》2006,(8)
焦点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新规定2006年7月12日,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五类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这五类货物是: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  相似文献   

2.
“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退税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或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结算退税”或称“出口供货结算退税”,是在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后,将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预缴税金的多缴部分结算退还给供货企业的一种退税方式。它是国家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和“出口供货结算退税”至少在五个方面存在不同:1、货物销售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结算退税”的货物销售方为生产企业或农产品收购单位;2、购货方不同。“出口退税”的购货方为外商;“结算退税”的购货方为出口企业。3、退还的税款性质不同。“出口退税”退还的是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结算退税”退还的是供货企业多缴的税款。4、退税款的计算依据不同。“出口退税”是按出口货物离...  相似文献   

3.
一是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非列明生产企业可享受免抵退税的直接出口的货物,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首先,核查进项发票中有无直接出口的货物。其次,对有外购直接出口的货物,对照国家税  相似文献   

4.
吴钰 《上海保险》2008,(5):13-15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至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而2006年度,上海市出口货物获得出口信用保障仅有1.6%,不仅远低于香港(25%)、东京(22%)等国际知名城市,更落后于江苏(4%)、浙江(5%)等兄弟省市。  相似文献   

5.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免、抵、退"就成为我国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话题.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免、抵、退"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以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6.
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相似文献   

7.
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相似文献   

9.
经济复苏将受影响美国一直是香港最重要的出口市场之一,2002年占香港货物出口货值的21%.由于美国市场的需求持续减弱甚至可能出现骤然下降,进而通过骨牌效应引起全球贸易大滑坡,香港货物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将会受到影响,从而抵消由于美元贬值而有利于香港货物出口的推动作用.这将使目前正在进行转型的香港经济复苏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相似文献   

11.
杜明 《会计师》2011,(4):27-28
<正>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是一国政府对出口货物采取的一项免征或退还国内间接税的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12.
木子辑 《税收征纳》2006,(10):10-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件,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13.
今年初,我国实行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对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减少外汇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的作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出口核销工作与退税和分拨留成工作没能很好地衔接.企业出口货物没有核销单海关不予放行,出口收汇后银行凭核销单和有关出口货物单据给办理索汇、结汇手续,并将结汇人民币转入出口企业帐  相似文献   

14.
所谓出口退税,实际上就是退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在免抵退办法下,有两条限定:一是必须先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不完的再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退税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是由于征、退税率存在差异,又必然有部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不予抵扣和退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相似文献   

15.
李璐 《金融与市场》2000,(12):40-41
在日常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中,出口单位所送交外汇局的出口报关单及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上,发现在出口报关环节上存在漏洞.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16.
当期应纳税额T=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s1-c1)×r1-c2×r3]-(s1-c1)×r2…………………………………公式⑥其中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为s1,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为c1,当期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c2,出口货物征税率为r1,出口货物退税率为r2,可抵扣项目平均抵扣率为r3.  相似文献   

17.
《中国税务》2010,(11):32-33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今年初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且没有在当月抵扣进项税(出口货物需等该批货物报关出口后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我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后,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对这批货物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对转为内销的货物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相关的进项税应如何抵扣?  相似文献   

18.
《广西金融研究》2001,(11):16-18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以事后管理为主,是通过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监督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的价值足额收回外汇并办理核销.我国自1991年实施这一制度以来,对防止出口不收汇和国家外汇资金的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后,没有及时收汇并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造成逾期未核销,严重影响出口收汇核销率的提高.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牵头对辖内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9.
政策     
《中国税务》2012,(8):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通知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  相似文献   

20.
(接上期)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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