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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7日上午,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前洋村村民,因主持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蔡加顺,未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为其亲戚办理“胜邱加油站”用地报批手续,依法罢免了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这是自1998年11月4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温岭市首例村民依法罢免村官事件。前洋村有1000余人,地处横峰街道的西南,是未来温岭市城市发展的中心区域。2002年8月20日,蔡加顺未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将本村“尖嘴”地段4.914亩土地征给亲戚开办加油站,并到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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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航埠镇选择了四个村委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开始了“两监督一赔偿”的改革。这是一项以村级民主监督组织为依托,以追究村干部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过错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监督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在村级建立村民代表工作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村务管理活动进行事权监督;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财权监督,促使村干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违规决策、管理、审批等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项改革,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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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未赋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企业)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地位。况且,村、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行政机关没有分离的运行机制,村、乡(镇)集体土地财产如何从经济上体现,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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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讲,由村委会主任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做法也是不妥的。一、这种“说法”本身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按此规定,集体土地由合作社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都是合法的。怎么能说“村委会主任签署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呢?《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委会,作这种不确定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1986)还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村委会管理经济的职能,而作为过渡性的管理形式出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村级经济工作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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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推行了“村账乡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多少也能收到一些效果,但总体看来弊大于利。笔者以为,与其越俎代庖由乡里管,不如引导村民自己管。“村账乡管”的弊端,首先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也就是说村财务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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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为指导关系,这在我们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许多干部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指导;个别干部难以接受,要求改“指导”为“领导”。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就如何理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均自治性质等问题,认真抓了统一思想工作。首先,统一了对“指导关系”的理解。过去,乡对村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领导、直接指挥,村也习惯于接受乡的这种领导和指挥,而现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开展工作,使我们认识到:必须更新观念,改变工作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但不能再搞行政命令,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