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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债权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加强,利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已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加强对法律的研究,增强商业银行法律意识,使法律成为银行规避风险、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研究了新中国破产法的诞生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实施破产法18年来商业银行债权受到的影响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草案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对商业银行债权带来的影响,并对新《破产法》草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对商业银行依法经营,防范可能的风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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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额(《企业破产法》),将取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的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将使商业银行债权维护手段更加规范有序,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有所遏制,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对额《企业破产法》中可能涉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额制度、额规则与旧《企业破产法》进行对照解读,并对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提出初步的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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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银行界人土普遍认为,从管理人制度.清偿顺序、撤销和无效行为制度到破产企业高管责任追究等,该法都有利于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但作为一部法律,其考虑的毕竟是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站在银行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新(《破产法》中可能导致银行债权风险发生的规定加以关注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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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法人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客户群。商业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其发生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债权人银行的贷款安全。如果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债权人银行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厄运。为此,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企业破产法与银行利益密切相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解决了原《破产法》适用主体单一、程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更突出了债权人保护,增强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问题上的发言权。从长期来看,新《破产法》对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改善业务经营,尤其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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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或新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或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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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提高、有利于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防止恶意逃废债;另一方面又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担保债权有可能面临职工债权、破产费用等侵蚀、提前停止计息影响银行信贷计息系统和受偿数额、可撤销行为期限延长使银行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加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将增大同业交易损失风险几率、破产企业重整制度对银行而言喜忧参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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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客户群,商业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也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企业的经营好坏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安全。因此,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企业破产法》与银行利益密切相关,认真分析《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对传统信贷管理模式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保护债权、提高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现行破产法进行分析,旨在总结出商业银行赖以实现其破产债权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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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一项基本性法律,在我国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它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企业破产法》有几项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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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与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企业破产法》在开始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极其敏感,也因为即便要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从立法技术上如何来实现也面临许多困难。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即新《企业破产法》应该原则规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破产的内容。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该法附则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就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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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草案历经十年终于破“茧”而出,但其二审稿第127条的规定却引来银行业及法学界人士的诸多争议。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企业破产法》(二审稿)有关问题研讨座谈会”上,与会的银行界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立法规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将危及抵质押最基本的物权担保功能,加剧银行债权的损失,不利于银行调整信贷结构,金融体系安全因此受到威胁,而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未必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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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以来,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意义,特别是影响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物权法》在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识别、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物权法》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挑战,并提出化解风险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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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继2004年6月21日破产法修订草案提交给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第二次审议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这预示着新的企业破产法,经过10年的酝酿,即将正式走人人们的视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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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大量增多,现行的1986年《破产法》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已难以适用,为了使《破产法》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实施。鉴于多数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因此,《破产规定》对破产法的发展和完善及对银行实现债权有实质性影响,本文对此从四个方面加以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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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这两部法律都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所欠的税款属于清偿的第二顺序,其清偿顺序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则明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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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做了规定。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中却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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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旧<企业破产法>而言,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明晰了破产条件,健全了破产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调整了破产财产范围和债权的清偿顺序,新设了管理人、重整和撤销权等制度,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新旧<企业破产法>进行比较,详细分析了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对策:正确选定融资对象,防范关联风险;严控贷款用途,关注借款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大变化;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监督管理人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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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法制环境现状:(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金融发展保护滞后,尊重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严重影响了各家金融机构保护金融债权和化解风险。一是部分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严重破坏了基本的担保法律规则。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上,实行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