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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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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化问题,在能与不能的层面上,单独定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存在解释论上的困境;而作为共犯处理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存在难以跨越的操作困境。因此,我们应当保持克制态度,不仅要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词语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解释,更应当在实践中重视客观行为、谨慎适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应当根据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善于运用相关前置性法律对不法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而司法机关未一案处理,同案犯的潜逃、异地管辖等问题导致部分犯罪事实未能被查证属实。但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被查证的得以证实,此时对于余罪的处理争议不断。笔者认为虽然可以将未被证实的犯罪认定为漏罪,但是不宜依照刑法第七十条进行数罪并罚。在对后罪单独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前罪已经执行的刑罚来决定后罪的刑罚期限。在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办案不利的后果应当由司法机关来承担,不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来负担。因此在如实供述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审结案件应对后罪从轻处罚或者甚至是放弃追诉。只有这样才是对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的促进。  相似文献   

4.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5.
高职学校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着表层学习、自制力差、学习无规划等问题,其中表层学习现象为主要问题,鉴于学生学习存在的以上问题.本文以促进学生深度学习为目标,以高职物流专业的学生为研究对象,借助互联网课程资源,设计实施"手机课堂"的一般流程,旨在为高职学生深度学习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6.
校企深度融合是高职院校建设优质高校的必经之路。文章通过探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并以武汉交通职业学院上汽通用ASEP(Automotive Service Educational Program,汽车维修服务技能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示范项目为例,总结提炼出深度融合的校企"双引擎、六驱动"合作模式,为高职院校建设优秀校企合作项目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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