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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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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洋  王长泽 《中国外汇》2023,(19):62-64
<正>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推出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从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服务质效三方面入手,推动试点政策落实落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市、广东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下称“试点”)。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下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下称《试点规定》),广东成为首批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下称“试点业务”)的地区。  相似文献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现就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中国外汇管理》2012,(19):30-32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要求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办理,该业务办理权限是否可以进一步下放?  相似文献   

4.
资讯     
《中国外汇》2014,(5):10-11
外汇管理支持自贸区建设细则发布 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举办外汇管理支持自贸区建设政策通报会,发布《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相似文献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31号),规范有关业务操作,便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相似文献   

7.
5月13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开始实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以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和外债登记管理新政策的实  相似文献   

8.
《中国外汇》2006,(8):32-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中国外汇》2006,(6):I0004-I0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13-i00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外汇》2008,(9):44-4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分别简称为《办法》和《操作规程》)施行以来,部分分局、外汇管理部、银行及企业等陆续提出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将这些具体操作和技术问题简要回答如下。供大家在今后业务办理过程中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地震波仍在延续。始于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号文件”),以及与此配套的4月21日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件”),让这个刚刚复苏并已经快速显示出高增长势头的创业投资行业再一次面临新的考验。  相似文献   

13.
《金融电子化》2010,(2):83-8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工作会议及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外汇管理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降低进口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河北省分局在得到总局批准后,决定在全省实行贸易进口异地付汇备案登记制度改革。河北省分局组织廊坊市中心支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共同开发了“河北省贸易进口异地付汇核销数据交互系统”(简称异地付汇系统),已于2009年4月15日起在全省外汇局系统正式推广使用。  相似文献   

14.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I0003-I0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和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规定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2008年7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贸易项下外债管理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政策的实施加强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真实性管理,防止异常资金借助贸易渠道流出入。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I0001-I00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相似文献   

17.
《中国外汇》2006,(6):I0012-I00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4月13日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对个人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配合此项工作,从2006年5月1日起,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将升级到2.0版本。现就此次系统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基层外汇局反响较大,新政策到底带来了什么?  相似文献   

19.
《中国外汇管理》2005,(6):69-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总局核定了各地区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现将该项指标下达各分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释疑]Q: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如何办理?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 ) 28号)的相关规定,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的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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