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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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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定义,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其内容纳入审计报告,且在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中规定:“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这似乎就决定了审计建议在审计报告中的地位,即审计建议不是审计报告的必备内容,可有可无。“必要时”三个字给人的理解也因人而异,  相似文献   

2.
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办法》)就审计报告的定义明确为:“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并用较大篇幅和较多条款强调了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突出了审计报告在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3.
一、正视撰写“两个审计报告”存在的缺陷 在日常审计工作中.我们将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称为“两个审计报告”。其中前者是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之后.向本级政府(或政府首脑)提出的关于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书面文书:后者是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和全部情况的书面文件。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撰写这“两个报告”普遍还存在一些缺陷.比较突出的是:  相似文献   

4.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双审计报告制”,  相似文献   

5.
高志明 《审计月刊》2005,(12):14-16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的重要文书。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最早对审计报告做了规定。1988年审计条例和1994年《审计法》将审计报告规定为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定位: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相似文献   

6.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书。审计报告属法律文书。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审计报告的编审和质量控制作了原则规定和要求,但对一些细节没有作具体说明,造成部分审计人员对某些方面理解不到位,  相似文献   

7.
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社会群体公开的行为。审计报告(本文讨论的审计报告,专指《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五章所称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二者的关系是: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和依据,  相似文献   

8.
一、县区经济责任审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区)基层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从落实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准备程序、实施现场审计程序、审计报告文书制作程序、有关后续工作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明确督促审计整改.提升审计成果做了大量工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打下了良好基础,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改进。  相似文献   

9.
审计署2004年下发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办法”)第6号令,对审计报告的编审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许多审计人员对于《质量控制办法》理解不够准确,对如何根据新规定正确地编审审计报告掌握还不够熟练,审计复核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本文就如何编制新的审计报告谈谈个人的体会。  相似文献   

10.
钟伟 《审计与理财》2004,(10):24-24
“审计决定”是审计实务中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审计法》和《国家审计规范》对“审计决定”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难免出现一些问题。笔者仅就本人在多年的基层审计实务中积聚的“审计决定”中一些容易忽略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与同行们商榷。硶禍容易忽略的问题1、期限问题:(1)审计署《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单位。实务中容易忽略只有30日的间隔期限。如某审计组于今年9月5日将已经复核的审计报告及复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审定后于10月6…  相似文献   

11.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最终载体,也是审计质量的体现。几年来,省审计厅通过规范审计程序、加强审理复核、健全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制定审计报告模板等措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和规范化建设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与以前发布实施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准则和专业准则相比,  相似文献   

12.
何进 《现代审计》2007,(1):70-70
《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但是,以什么方式、以谁的名义、如何送达被审计单位,以及征求什么意见等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罗兴社 《中国审计》2005,(G00):34-35
2004年2月10日审计署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施行一年多以来,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中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审计法》也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贾震 《中国审计》2005,(5):14-15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工作及其成果的总结,对于国家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如:社会公众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相似文献   

15.
赵毅 《审计月刊》2004,(9):31-32
2003年6月施行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于规范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准则在审计报告基本要素中收件人和签章的规定不明确,审计实务中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做法;审计报告的分发环节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也引起了内部审计同行较大的争议。事实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  相似文献   

16.
我国独立审计报告准则变迁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阚京华 《审计月刊》2006,(10):42-43
我国独立审计报告准则经历了三次变迁,1996年1月1日《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开始施行;2003年4月财政部修订了审计报告准则,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和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一审计报告(试行)》在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审计报告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审计报告准则的频繁变化,造成了审计职业人员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责任在认识和理解上的模糊,本文细致地对审计报告准则的三次变化做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解读了审计报告准则变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承继了2010年10月中办、围办两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在审计内容、审计计划、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完善和细化,呈现突出特点,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乃至国家审计理论的又一次重要突破。  相似文献   

18.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因此,审计报告的格式、结构和内容等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形象、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结果的执行等问题,审计署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章就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机关执法程序规定,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证、审定审计报告、制发审计决定、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归档均由一个审计业务处(科)或审计组完成,这种程序明显地暴露出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国家审计的内部运行体制、审计执法环节进行改革,即实行审计立项、审计检查、审计审理、审计执行四个环节分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  相似文献   

20.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原《审计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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