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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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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房地产》2003,(5):79-8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相似文献   

2.
《北京房地产》2006,(4):11-13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相似文献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专项住房储金。从本质上讲,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种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受托管理这部分有专项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由依《条例》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运作,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承担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义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4.
李伟 《中国房地产》2012,(17):68-69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运作模式(一)当前资金管理运作模式的由来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10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  相似文献   

5.
张涛 《活力》2005,(1):154-15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因此,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保值增值等负有管理的职责。但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全国各地中心都或多或少地碰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相似文献   

7.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先天不足及与行业特点不相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法规选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钅容基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  相似文献   

9.
一、发生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手续费的历史原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职工"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年,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以下简称《办法》)。由于职工在城市间调转,户口迁出所在市、县,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发生转移住房公积金银行  相似文献   

10.
根据浙江省九届人大会议于2001年修正颁布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的规定.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难做出如下判断。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  相似文献   

12.
《河北审计》2002,(4):48-48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  相似文献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基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相似文献   

14.
《中国房地产》2004,(5):6-9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犤2004犦34号2004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相似文献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正确理解与运用这一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完善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北京房地产》2004,(5):110-11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二○○四年三月二日  相似文献   

17.
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相似文献   

18.
一、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根据2002年3月国务院第350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5条和第四章提取与使用第2条规定要求,公积金贷款具有鲜明的方向性,对象特定性和用途特定性的特征,以及公积金在我国尤其是经济尚不发达城市制度建立和推行起步较晚的特点,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形成: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机构组织建设不完善带来的风险。1、管理中心机构归属不清,职能不明带来的风险。一些省级管理中心和部分市级管理中心挂靠在同级建委,部分市级管理中心却…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 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 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基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第七条第…  相似文献   

20.
张璟 《中国房地产》2003,(10):36-3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合法渠道;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增强“中心”抗风险能力的首要保证;有利于促进城市廉租房建设和为廉租房建设资金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2年建立,在初始阶段由于资金量小,使用渠道相对固定,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也相对较少。随着1994年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建立,199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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