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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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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该公约第42条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并论述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即"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在"买方知情"和"遵从买方指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担保责任。中国企业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由买方承担查询义务"的合同条款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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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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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进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转口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转售国(实际进口国)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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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第65条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不确定货物规格时,有自行确定货物规格之权利。该权利所蕴含的精神在于鼓励交易,这也正是CISG明确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的重要理由之一。但第65条在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之同时,也对该权利设定了严格条件,以期平衡买卖双方权益。在法律效果上,卖方一旦行使确定货物规格权利,即不得同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该条规定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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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卖方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信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等精神,CISG赋予卖方在不履行时补救其履行的权利。但为维持买卖双方利益之平衡,CISG根据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分别设定了行使条件。在卖方补救不履行期间,买方有权中止履行对应义务,但不得行使与卖方补救权相悖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卖方未能补救违约的,买方可行使法律所规定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即使卖方已做出补救,也不影响买方就其所遭受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买方非法拒绝卖方补救时,买方丧失相应法律救济权利。当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合同解除权、实际履行请求权及宽限期通知制度相冲突时,哪一种权利优先应视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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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FOB卖方遭银行退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明显违反《海商法》第78条i的规定,那么FOB卖方是否有权依《海商法》第78条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呢?此问题的关键是认定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存在第78条所规定的提单法律关系。本试图从理论层面上深入剖析此问题。从而否认这种提单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指出FOB卖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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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公告》(2006年第31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实行总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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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对原有法律的完善和突破,特别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可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范围变大,特殊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实现抵押物权的条件、途径等的规定,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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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协定第十一章第十节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进行了专章规定,充分显示了RCEP对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重视。另一方面,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条款仍然存在不足。随着RCEP的签署,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部分的规则,探讨我国的应对与选择,以期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平衡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更好地落实RCEP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相关条款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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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以质押商铺租赁权作为改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境的新型担保方式方法,对经济市场的发展有积极意义。虽然以商铺租赁权做担保的方式并未在《民法典》和《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但商铺租赁权属于《民法典》第440条可质押的财产权利范围,依法设立的商铺质押权担保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应属于权利质权担保。关于商铺租赁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处理方式,可参照《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另外,因商铺租赁权属于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会涉及债权相对方的利益,故应对商铺租赁权质押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推动此质押模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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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对卖方的义务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该章包括以下三节:第一节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第二节规定卖方有义务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第三节规定卖方违反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公约第二章第30条首先对卖方的基本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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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足TRIPS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发达国家签订了旨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ACTA。其中关于边境措施的规定相比TRIPS做出了显著改变,突出体现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的目的。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必然会对贸易自由化产生影响。中国作为对外贸易大国不论ACTA是否生效或是否加入ACTA,都必然会受到其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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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滥用知识产权不但对被许可人的利益造成了不正当侵害,还可能危害贸易秩序,阻碍相关技术的传播、使用和发展,进而导致不公平竞争条件的形成。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各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限制,我国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法条规定都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将来在法律上应当细化"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分析方法,明确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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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进行限制。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必须让多出来一部分权利,以供他人借鉴其作品,因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比,社会的发展明显是更为重要的利益。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现代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产生垄断,而是为了通过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处理达到繁荣文化、发展科技的目的。无论是著作权制度、商标制度还是专利制度,都有对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法定许可设置的目的一般来说有三个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为了降低某些使用人的义务成本,节约缔约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为了降低某些行业的垄断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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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文章通过对中外权利穷竭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权利穷竭制度的冲突和统一的关系,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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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忻昕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3)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但是它与日本、德国等国家成熟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存在着差异,其本身的规定又有逻辑上的矛盾。通过与发达国家票据法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进行分析,重新认识了我国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并提出我国票据法18条应作如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