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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6):14-14
为贯彻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关于“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规定,落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顿大会精神,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存量房交易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开展“不赚差价”的倡议活动,倡议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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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2):11-1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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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4,(8):110-111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核准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颁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备案证书》颁发工作。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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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红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5):63-65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而从事居问、代理等经纪业务的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市场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即增量房经纪机构和俘量房经纪机构。增量房经纪机构,是指从事商品房的前期策划和营销代理业务的机构,常被称为房地产策划代理机构;存量房经纪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业务的机构。虽然从事房地产策划代理的经纪机构在服务的过程中也存在道德选择的利己现象,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指存量房经纪机构行为的问题,它构成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主要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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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2):9-1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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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资本要素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交易机构需要妥善管理日常的交易结算资金,并充分发挥、利用和调动各金融机构的作用。在账户开立、使用和评估等方面,交易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建立“结算账户管理评价体系”,实现账户评估的公开透明和账户使用与交易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随着“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目标的提出和资金结算、财务核算在企业中的广泛应用,搭建线上结算系统作为连接前后端应用的中台已成为必要。该系统可以对接交易机构所有业务品类的交易系统,实现资金结算服务、自动记账服务、线上开具发票等功能。这有助于确保交易环节的标准化、流程化和规范化,有效提升交易机构结算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并为交易客户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全流程线上交易结算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