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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3):33-33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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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彪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6)
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主要是产品是否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即认定为存在缺 陷;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即不存在缺陷。为了便于对缺陷的认定,《产品质 量法》规定了简易的判定方法,即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一定不存在缺陷。例如:由于对产品的危险或者产品的正确使用未给予适当的警示说明,消费者在使用后,引起不应有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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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6,(7):55-57
办法实施要明晰关键词
《管理办法》中有两个关键词,即"缺陷"和"召回"."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把这个定义梳理后,可以用"3种原因+2个特征+2种情况"来理解,也就是说,一般缺陷产品的产生是因为设计、制造、警示或标识而导致;它还必须具有危及安全和批次性这两个特征;它可能是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也可能是符合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合格品.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叫"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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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彩军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3,(2)
《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解读一: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由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还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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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召集的“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研讨会”上获悉,中国已开始对“缺陷产品”说“不”,针对缺陷产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两年内将要建立。建立这一制度的背景是,由于设计、生产失误而形成的“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日见增多,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一系列产品缺陷引发的纠纷事件,如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松下手机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对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的广泛关注。所谓“缺陷产品”,是指由于企业在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在生产线某环节出现错误,导致大批量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出现,而且这些产品已流入市场。这时仅仅依靠单一的消费者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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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9,(2)
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认为,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产品侵权责任”本身的构成三要件(即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之外,还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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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日前终于有了说法,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出面公开道歉,并考虑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指示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除此之外,如果产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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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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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5):10-11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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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楚雄 《企业管理(北京)》2002,(3):86-87
产品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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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始于 6 0年代的美国 ,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 ,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 ,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 ,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 ,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 ,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 ,不符合有关标准、法规 ,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 ,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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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与企业成本管理新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不符合有关标准,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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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实施,显示了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及其他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业已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标制着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正走向日益健全的轨道,同时它还预示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讲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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