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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途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用这种快捷的变化,相应的,无单放货的现象频繁发生,但司法实践解决起来显得比较复杂,本文便从无单放货责任承担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对无单放货承担问题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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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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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被迫凭保函无单放货。目前无单放货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学术界和理论界对有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从无单放货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责任归属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各方权利人更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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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在海运与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绝对的禁止或者杜绝无单放货行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如何两全地解决这个海上贸易中的"老大难"问题,如何明确这个问题的具体属性,学理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上也常是同案不判.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无单放货的具体定性,并针对具体的无单放货行为提出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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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充分认识无单放货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关键点,更要从管理角度加以重视,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措施。国际贸易中的航运企业承上启下,其业务流程“隐藏”诸多风险,无单放货就是风险之一。航运企业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充分认识无单放货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更要从管理角度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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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发生的现象,而其中关于无单放货中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关于对"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的界定问题及银行退单情况下对托运人的保护问题对于实际审判中解决双方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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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曼 《金融经济(湖南)》2009,(11):127-128
现代海上运输中提单迟于货物到港的现象日益普遍,承运人在滞期费和仓储费的压力下,常常应收货人的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同时为了减少甚至避免由此造成的风险,承运人通常要求收货人提供保函(一般由银行出具)。对于此种保函的效力,传统的理论以出具保函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有效无效,这一标准实际上不利于对无单放货的救济。本文通过分析保函担保的主债的性质和效力,区分债发生的原因和债本身的效力,来确定无单放货保函的性质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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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货海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或无单放货的现象大量的存在着,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引起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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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然而,提单在使用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产生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伪造提单及无单放货现象,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提单的风险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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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银行提货担保业务总体开展情况良好,操作比较规范,风险相对可控。但提货担保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提货担保业务背后蕴含的无单放货固有风险不容忽视。本文通过对提货担保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分析,认真总结了开展提货担保业务需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并进一步提出了风险防控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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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作为综合金融服务方式的国际保理,在我国外贸结算业务中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信用证结算方式则更为实务中所接受和采用,而银行作为这一结算方式的中间纽带,当其面临无单放货、开证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及受益人破产等情形时,应如何正确行使诉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本文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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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中国出口企业(或托运人)持有出口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而收货的外国企业已破产,但境外目的港的当地法院却裁决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中国出口企业将因此钱货两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H口企业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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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承运人盗卖、转卖货物、无单放货等私自处分货物的行为所致损失是否为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国内学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从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法理分析,其识别标准应当包括损失偶然性、损失实质性和原因的外来性。在一切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的情形下,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所致损失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应当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切险条款在应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时存在不足,易致分歧,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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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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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洗钱国际公约的基本框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积极探索各国间协调与合作,缔结了一些反洗钱国际条约和公约。 (一)《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物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个针对跨国毒品交易和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不得以保守银行秘密为由”拒绝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原则。这项创造性的规定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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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货权质押:中小企业融资新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中央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资金支持政策措施,国内各银行也纷纷研究和推出了与之相关的创新产品,未来货权质押融资就是其中之一。其是指银行在进口商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对减免保证金部分以信用证项下的未来货权作为质押开立信用证及提供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服务。中信银行推出的“港口金融”系列产品就属于未来货权质押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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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多数海洋边界尚未解决。长期以来,公平原则作为一项习惯法规则存在着争议。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应公平解决,但公平解决并非公平原则,因此它没有提供确定的规则以便指引。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适用,同时建立在前人研究成果之上,从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中的理论与实践入手,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