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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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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商事合伙法律在设立、财产转让后受让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解散清算后债务清偿以及有限合伙制度等方面有着鲜明的特点,为我国内地商事合伙法律的完善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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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3,(2):133-135
《合伙企业法》中最主要的合伙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合伙形式迎合了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拓宽了投资渠道和方式,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都属于合伙企业,但是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如果相关利益者将二者混淆,容易引起诸多经济纠纷。本文阐述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并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于比较抽象难以理解的要点,对部分经济纠纷进行案例讲解,从实务的角度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进行了重点分析、解读,希望能为投资人、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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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桂艳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2):165-165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这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有限合伙可能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要加强对有限合伙的监督,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来损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完善及合理建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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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商法通常将商主体称为商人,主要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及商法人。就商自然人而言,传统商法中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等,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经营,依法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商自然人乃最古老的经营形式,经商的个人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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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中安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70-75,81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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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典型的资本与知本相结合的创投方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合伙制是西方国家发展风险投资所采用最普遍的企业形式 ,它让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创业者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既有利于筹集资本 ,又保持了企业较高信誉。而在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尚处于初期。所以必须了解什么是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发展有限合伙在我国会遇到的难题和对我国发展有限合伙企业的展望。目前我国是全球投资的热点 ,通过有限合伙制充分调动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 ,无疑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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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在立法上似可借鉴国外法律,承认有限合伙.然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与普通民商事主体的有限合伙在制度、规范、要求上差异很大,其本位取向不尽相同.我国现在制定一部有限合伙的市场主体法是否必要值得探究.建议起草一部专门的<创业投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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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独资企业是世界各国所确认的三大市场主体,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形态进行了完善,新增的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在构成主体、执行合伙事务、民事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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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应在我国的合伙制度中引进有限合伙制度,同时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资格。这既完善了我国的合伙制度,也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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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二者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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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合伙的定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化的模式,我国则选择了接近英美法系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化模式。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同时也需要为合伙与公司预留转换空间。我国商法人的类型划分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也有别于英美法系。为解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建议以开放性和封闭性作为区别,重新划分公司类型,将有限责任公司并入发起设立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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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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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担保源出于民事担保,指商主体基于债权安全或融资之目的,以第三人信誉或特定财产确保债权实现的商行为。商事担保与民事担保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而商事担保媒介融资功能的产生有利于商主体良性发展,最终促成了商事担保在形式与实质上的相对独立。商事担保确保债权安全功能与媒介融资功能在不同的商事担保方式中具备不同的强度。从商法价值论角度来讲,商事担保制度完成了由侧重维护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正价值到以维护交易效率价值和交易自由价值为主,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正价值的转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