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谈谈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兼与李松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金融报》连续发表了李松撰写的《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能解除合同吗》(2004年9月22日)和《保险人的权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障》(2004年9月29日)(下称《李文》),这两篇文章均以"某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其业务员投保人身保险,后来业务员王某离开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便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其内容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之“任意解除权”,结合保险合同之特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我们给予关注。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4.
在寿险理赔纠纷和法律诉讼中经常碰到有关如实告知、投保单填写、体检、不可抗辩条款、病历主诉等方面的争议,理赔纠纷双方和处理理赔纠纷的第三方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引用这些“内容”对理赔纠纷下不同的判断。对此,本人认为下面一个理赔纠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起有关代位求偿的民事诉讼也呈增多之势。但由于代位求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所占比例不高,审判人员对保  相似文献   

6.
李小静 《金融博览》2011,(10):42-43
今年7月,在重庆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杨先生打算自己创业,不过却缺少一笔资金,这让他一筹莫展。这时,杨先生想起3年前曾购买了平安人寿的一份保险,并缴足了保费,于是他考虑将保单退保套现。保险代理人得知情况后,告诉他不妨作保单质押贷款,既可保全保单,又可获得和退保差不多的现金。经过考虑,杨先生当即办理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3天后,20万元的贷款就到账了,这些贷款解了杨先生的燃眉之急。  相似文献   

7.
8.
9.
一、引言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学界把这条规定中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相似文献   

10.
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保单质押贷款越来越成为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一个不容小觑的内容,但相关立法滞后的窘况却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立法与保单质押实践,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保单质押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予以剖析,以期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安全、健康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1.
论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飞  王高英 《上海保险》2011,(10):20-23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死亡后,因保险合同的处理问题引发诉讼的越来越多。由于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审判实践面临如下难题:投保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能否变更为新的投保人?应该如何平衡投保人的继承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王皓 《上海保险》2009,(10):36-38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 (一)《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除法定或约定外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3.
14.
荣艳 《上海保险》2003,(12):25-26
一、一起因体检差错而引发的寿险索赔案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相似文献   

15.
存单质押是指以存单这一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为担保债权履行一种权利质押。由于存单质押贷款比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其它贷款在操作上更为简洁、方便,在实现债权上更为安全、迅速,且其具有风险性低、效益可观等特点而成为各家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而乐于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但存单质押贷款并不能排除信贷风险的存在,特别是少数基层业务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在操作中不能做到每一笔、每一个环节合法合规而造成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隐患。因此,为了使此项业务的开展在正常的轨道上稳步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对有  相似文献   

16.
17.
《大众理财顾问》2009,(3):41-41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双方之间自愿进行的法律行为,是一件严肃的事,朝令夕改的行为往往不为法律所称道.不过,法律并不等于一成不变,保险合同签订后也不是一劳永逸.合同的变更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18.
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种不区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一概认为保险合同的超出部分无效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制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9.
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质押贷款时,主要以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居民定期储蓄存单四种权利凭证作为质物设定质押担保贷款。其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涉及法律问题最多。本文结合案例,从法律视角考察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程序,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实中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发放数额问题、质押合同是否是一种要式合同、已提供质押的同时还能否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能否以“共管账户”中的存款设定质押等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20.
《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