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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判定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但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将构造上及利用上之独立性作为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准,即一个是物理标准,另一个是使用价值标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同意此观点。但是从登记实务来判断,还必须增加另一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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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诸多法理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理论问题如专有权的判定、专有部分的范围、专有权的权能及其限制等,实务问题涉及建筑物基本单元界定、地下车库权属界定及转移、酒店拆零销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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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专有部分的界定原则与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立科学合理的登记模式,是登记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共有部分的界定与登记应是研究的重点,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又是主导性和基础性权利,对其进行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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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战以后,随着战后人口的增加、建筑技术的发展,一个产权人单独拥有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状况逐步减少,而由多个产权人共同来区分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现象则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由若干个人各自对同一幢建筑物内的某一部分(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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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界定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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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土地的稀缺性,导致城市房屋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这些建筑物往往是由许多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人之间因使用、维护、管理自己的房屋财产时,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物权法》生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这种新型的所有权形态为群众所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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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下称《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结合附录E房产图示例之E3分户图示例,成套房屋之分户产权面积由该户套内建筑面积及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与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界线即构成该户房屋所有权之权利红线,以此房产测量成果用于成套房屋的分户产权登记是我国各地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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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法定义务。房屋所有权逾期未登记的问题十分严重,仅河南省南阳市区及某县城区没有按期或长期没有登记的商品房、集资房就有近40万平方米,而南阳是一个个人自建住宅,尤其是独家小院比较多的城市,究竟有多少房屋没有登记很难用一个准确的数字来估量。因此,这一问题成为当前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群众举报比较多和管理部门比较头痛的问题,给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本文就逾期未登记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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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开始向立体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缓解居民住宅紧张的同时,也产生了新型的民事法律问题——建筑物区分法律问题。其中,业主的专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界限不清,小区内公共部分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尤为突出,逐渐成为引发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民事纠纷的常见问题。另一方面,在《物权法》颁布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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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产权多元化、业主对房屋使用业态频繁变换、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擅自拆改墙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引发的诸多矛盾,已成为当前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结合房屋安全管理情况的调研,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中的物权问题谈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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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一般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有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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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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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房地产价值的不断增长,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类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如何处理好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房屋登记机构。新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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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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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法我国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权属登记是业主明确其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必要保证。当前权属证书记载的是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因此建筑面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联系紧密。而依据当前(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界定并不清晰,这给房地产销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以及物业服务带来了诸多麻烦。本文试从建筑面积测算规范入手,阐明建筑面积概念、外延及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从《物权法》角度探讨建筑面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