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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两文介绍了四川省广元市长途线路局职工王孝生,因4次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当地交警支队民警4次处罚(其中2次罚款)的经过。王不服,理由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日内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先后两次实施了罚款,并将驾驶证和摩托车扣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王孝生的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吗?让我们回顾一下王孝生的行为经过: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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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请问: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如违章超载、驾驶擅自改型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超速等)被交警查处纠正后,又继续违章驾驶的算不算“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一个违章(法)行为,前面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理,后面再检查发现时,是否可以给予罚款以外如扣、记扣分等其他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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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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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陕西省咸阳市一位出租车司机,驾车过路口右转弯时绕人行道行驶,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以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简易程序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司机对此不服,以“处罚依据不符,不在交警的职权范围”为由,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法制部门经过询问调查取证,认为司机的违法行为属实,交警大队决定处以100元罚款是适当的,但是执勤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有错。司机的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违反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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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勤执法中,民警时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当事人,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但有碍公务,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日起,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当事人不能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一、当事人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可见,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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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到驾驶员议论说一些交警执法中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体为《条例》)有关的条款处罚而是交警说了算任意乱罚驾驶员敢怒不敢言。这样的事我也遇上了。今年5月我到车辆管理所审验车刚把车停在大门边一位交警过来说我违反《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罚了我50元。我认为。应按《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处5元罚款才正确。5月17日,我开一辆小型客随车在市区的一条道路上被交警拦住,说我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罚款50元。但路边立着的却是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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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连此原则的具体涵义都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瓶颈”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都认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违祛行为就终结了。笔者认为对此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区分情况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1)对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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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这一条款有效缓解了基层运管机构大额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也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选择方式,对和谐行政管理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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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只有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方可进行责任认定。万荣县交警大队在没有对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情况下就下达责任认定书,显然不妥当,属程序违法。大货车方一旦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万荣县交警大队必败诉无疑。 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而本案中死者方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将范忠强的大货车扣留,显然属违法行为。 三、万荣具交警大队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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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收看中央电视台《综艺大观》“现场点答”时,看到这样一个题目:一名驾驶员遇到红灯径直闯过去,而执勤交警却没有为难他,请问这是为什么?对于这道题,当晚《综艺大观》的指定答题人没能答上来。笔者想,稍懂点交通法规常识的人都会答不上来,因为《综艺大观》的“正确答案”竟是:这名驾驶员闯红灯时没有开车——他是行人。这个“正确答案”让人好生纳闷:难道行人就可以不受红灯的制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过。显然,《综艺大观》的“正确答案”是错误的,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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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听一位跑长途回来的驾驶员说,他驾大货车经过某省时,两位执勤交警说他压了双实线,要罚款50元。他申辩说没压,结果交警告诉他改扣证30天处罚.暂扣了他的驾驶证。 这两位执勤交警的做法不妥。压双实线的违章行为是稍纵即逝的,双方难以举证;驾驶员申辩几句本属正常,因此加重处罚,有失公平、公正。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允许陈述和申辩,并非是为违章者张目,而是法制社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制度。作为交通管理执法者,理应认真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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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看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有人拦车索要“抚恤费”交警近在咫尺啃甘蔗》一文后,发现湖南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复信中有农机监理部门立案侦查农用拖拉机交通肇事逃逸案之说。笔者认为农机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四项职责。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