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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道路交通管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两文介绍了四川省广元市长途线路局职工王孝生,因4次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当地交警支队民警4次处罚(其中2次罚款)的经过。王不服,理由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日内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先后两次实施了罚款,并将驾驶证和摩托车扣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王孝生的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吗?让我们回顾一下王孝生的行为经过:199…  相似文献   

2.
高警督信箱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请问:对于客运车辆违反装载规定(超过行驶证上的核定载人数时)运管部门已作罚款处罚,交警查获后,能否再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还有,对于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且在同一天内甲地的交警已作罚款处罚,乙地交警检查后能否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并处吊扣其驾驶证?四)I怕旺苍县李长周在回答问题之前,首先应明确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所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一个规定的一次性行…  相似文献   

3.
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请问: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如违章超载、驾驶擅自改型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超速等)被交警查处纠正后,又继续违章驾驶的算不算“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一个违章(法)行为,前面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理,后面再检查发现时,是否可以给予罚款以外如扣、记扣分等其他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4.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一日,陕西省咸阳市一位出租车司机,驾车过路口右转弯时绕人行道行驶,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以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简易程序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司机对此不服,以“处罚依据不符,不在交警的职权范围”为由,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法制部门经过询问调查取证,认为司机的违法行为属实,交警大队决定处以100元罚款是适当的,但是执勤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有错。司机的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违反道…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管理》2006,(7):31-31
问:今年3月,我队一名执勤民警纠正一起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以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违法行为为由,与民警发生争执。民警按执法规范告知了他的权利和义务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九十条予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书上签了字。现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我大队已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要求我队提供相关证据。在一对一的执法过程中是很难收集瞬间违法行为证据的,我队该如何准备应诉材料?恳请答复。答: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相似文献   

7.
在执勤执法中,民警时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当事人,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但有碍公务,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日起,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当事人不能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一、当事人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可见,当事…  相似文献   

8.
经常听到驾驶员议论说一些交警执法中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体为《条例》)有关的条款处罚而是交警说了算任意乱罚驾驶员敢怒不敢言。这样的事我也遇上了。今年5月我到车辆管理所审验车刚把车停在大门边一位交警过来说我违反《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罚了我50元。我认为。应按《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处5元罚款才正确。5月17日,我开一辆小型客随车在市区的一条道路上被交警拦住,说我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罚款50元。但路边立着的却是禁止…  相似文献   

9.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连此原则的具体涵义都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瓶颈”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都认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违祛行为就终结了。笔者认为对此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区分情况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1)对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  相似文献   

10.
这里的交警好我们外地驾驶员违了章,不罚款只作警告。还有为违章'免费的事呢。'经常听见驾驶员说。据悉,有些地方的交警队规定外地驾驶员在他们那里发生一般性违章时采取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只作纠正教育的特殊方式变"执法"为"服务"为外地驾驶员的违章"免费"。这种做法通过群众,特别是外地驾驶员的宣传名声远扬,有些人还把这作为一种"经验"来推广。同样是违章却因驾驶员的住地不同而处罚各异,这符合公正、公平原则吗?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这一条款有效缓解了基层运管机构大额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也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选择方式,对和谐行政管理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2.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只有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方可进行责任认定。万荣县交警大队在没有对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情况下就下达责任认定书,显然不妥当,属程序违法。大货车方一旦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万荣县交警大队必败诉无疑。 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而本案中死者方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将范忠强的大货车扣留,显然属违法行为。 三、万荣具交警大队对…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7,(7):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如果车主没有缴纳运管费,能不能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9,(3):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请问,这里的处罚对象是经营者(公司)还是驾驶员,处罚标准是针对每一辆车还是对经营者(公司)?  相似文献   

15.
8月6日,收看中央电视台《综艺大观》“现场点答”时,看到这样一个题目:一名驾驶员遇到红灯径直闯过去,而执勤交警却没有为难他,请问这是为什么?对于这道题,当晚《综艺大观》的指定答题人没能答上来。笔者想,稍懂点交通法规常识的人都会答不上来,因为《综艺大观》的“正确答案”竟是:这名驾驶员闯红灯时没有开车——他是行人。这个“正确答案”让人好生纳闷:难道行人就可以不受红灯的制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过。显然,《综艺大观》的“正确答案”是错误的,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点…  相似文献   

16.
专家的评议     
本案中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处错误:一、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忡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简称《行工大处罚法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N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在本案中,两次罚款均超过了50元,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错误。本案中两次罚款均当场收缴,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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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12):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路检中对于客车超载的处理,有的同志认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有的同志认为,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5号令)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处罚。请问,应按哪种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8.
近日,听一位跑长途回来的驾驶员说,他驾大货车经过某省时,两位执勤交警说他压了双实线,要罚款50元。他申辩说没压,结果交警告诉他改扣证30天处罚.暂扣了他的驾驶证。 这两位执勤交警的做法不妥。压双实线的违章行为是稍纵即逝的,双方难以举证;驾驶员申辩几句本属正常,因此加重处罚,有失公平、公正。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允许陈述和申辩,并非是为违章者张目,而是法制社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制度。作为交通管理执法者,理应认真贯彻、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13,(7):39-39
Q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与《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标准不一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看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有人拦车索要“抚恤费”交警近在咫尺啃甘蔗》一文后,发现湖南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复信中有农机监理部门立案侦查农用拖拉机交通肇事逃逸案之说。笔者认为农机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四项职责。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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