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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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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伟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21,(12):87-88
本文主要目的在于分析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致力于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打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3.
田续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71-76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初步建立。在立法体制逐渐完善下,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便成为热议的话题。通过对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梳理,将惩罚性赔偿规定拆解为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赔偿范围3个构成要件,将其与实践情况与法律基础相结合,可以对制度适用前提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范围有明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分为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其核心,主观条件中的概念应统一明确;在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上,取整数倍更符合裁判说理与统一适用;因请求权基础不同合理开支不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法定赔偿不可也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基数。 相似文献
4.
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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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6.
劳动基准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社会法品格,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其权利主体则有国家和劳动者。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不仅应承担对国家的公法中的责任,还应承担对劳动者的私法中的责任。为追求实质公平、建立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以及构建与劳动基准法相匹配的责任制度,有必要在劳动基准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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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既有消费者金融保护制度的不足,加深了各界对金融领域的公平、安全和效率之间辩证关系的理解,彰显出保护消费者对金融安全的重大意义.在此背景下,《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应运而出,由此形成了美国保护消费者金融立法与监管权力配置的新格局.该法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权力包括一般权力、特定权力和执行权,主要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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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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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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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问责机制的松散和无力。作为反思,本文提出应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围绕该制度的争议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对其在我国的合理适用作了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英美法系在民事损害赔偿判例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但该制度自产生以来,支持与反对就一直相互交织,争执不断。而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这项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是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需要借鉴国外关于该制度的成功经验,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2.
胡振东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4):66-69
在我国的法律和法律环境下,厂商具有违法获利的激励,而我国现行法律却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从理性人假设出发,运用成本效益方法可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并建立惩罚性赔偿额度公式,使惩罚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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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保险欺诈这一“伴生顽疾”数量也随之快速上升,且类型更加复杂、多变,难以识别和发现。恶意欺诈的存在,制约了保险服务社会的功能,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正常权益。由于目前保险公司反欺诈控制体系的薄弱,使得保险欺诈并未得到遏制,反而势头有所上升。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构成要素来看,保险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虽有众多共同之处,但其区别也很明显,如果硬要把保险相对人纳入消费者领域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免有类推解释的嫌疑。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解决相关的问题,没有必要再创设"保险消费者"这一新的概念,况且如果承认"保险消费者",将会带来法理上的冲突和法律概念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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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构成要素来看,保险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虽有众多共同之处,但其区别也很明显,如果硬要把保险相对人纳入消费者领域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免有类推解释的嫌疑。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解决相关的问题,没有必要再创设"保险消费者"这一新的概念,况且如果承认"保险消费者",将会带来法理上的冲突和法律概念的混乱。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保险业务兼具互联网的技术性和保险行业的专业性等特征,给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和求偿权难以实现。对此,应提高消费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加强互联网保险机构的说明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安全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优化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证据规则以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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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相似文献
18.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似文献
19.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信托管理,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客观需要。但必须同时加强信托监管,保护基金安全。因此,必须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监督制度的行为依法处理,严惩不法行为人,及时处置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风险和违法行为,并使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有效地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其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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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存在二百余年,并且在美国的产品责任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涵义、功能、法理基础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分析该制度的重要性,并根据由于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而导致的法律不力和假冒伪劣案件屡禁不止的现象,以期阐明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