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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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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基于“宝硕”、“沧化”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新破产法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效力,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行路圣。宝硕股份、沧州化二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实现了共赢。本文拟结合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和实施,着重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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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亚洲开发银行与中国政府签订的技援协议,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的考察团对澳大利亚、德国的企业破产与重组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考察。通过考察,笔者认为,澳、德两国企业破产和重组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两国破产法及破产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简单明助、容易把握澳大利亚的(破产法)规定,凡2000澳元以上的债务未能按期归还时,债权入就可以向债务人发出索债通知,要求其在ZI天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里不能偿债,也未能求得债权人宽限,则法院将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破产的请求予以备案。而后,债权入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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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为起草新的《破产法》,奉全国人大财经委之命,人大常委、《破产法》起划小组负责人张彦宁率组到辽宁调研。在听取该省及沈阳、抚顺、大连三市执行《破产法(试行)》的汇报后,调研组与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探讨了解决破产实施问题的办法,征求了对制定新《破产法》的意见。最近,在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的调研报告中,张彦宁谈到起草新《破产法》需探讨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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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各类企业2000多万家,而1986年至1994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仅2000多件,企业的破产率每年不足万分之一。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约有百分之一的企业破产。这表明,我国企业破产难的问题极其严重。我国企业破产制度本身存在着种种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破产立法不统一。我国在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后,又在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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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8日,全球营业收入排名第二的上市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德尔福公司在美国密西根州特洛伊市宣布,德尔福及其在美国境内的38家子公司已依据《美国破产法》第11条,于当日在纽约市申请美国公司破产保护。两个月前,德尔福就曾发布消息称。如果公司与美国工会组织(UAW)和其最大客户通用汽车不能马上就一份拯救协议达成一致的话,德尔福就将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条申请破产保护。两个月后,德尔福与前两者没有就“拯救德尔福”达成一致结果,最终走上了破产这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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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并清算其财产,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的一项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是一种赖账,相反,积极探索个人破产这种退出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来讨论我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性质条例的立法概况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对于未来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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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企业破产作为一特殊的经济活动,应纳入审计范围,这不单体现了审计的本质——“经济监督”,也对准确界定破产企业经济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一、从产权维护看破产审计的两个层面 根据破产前后应对债权人的产权利益承担责任的责任人的不同,可把破产审计分为两个层面:破产条件审计、破产清算审计。 (一)破产条件审计 破产条件是指审查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真正具备破产条件。根据《破产法》之规定,要宣告企业破产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在企业整顿期间,企业具有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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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北京)》2004,(8)
企业破产法呼之欲出本刊讯历经10年,经过了无数次修改,《企业破产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新的破产法草案拓宽了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覆盖面,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类型,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它依法设立的盈利性组织。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于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的一些特殊政策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破产立法应当给这类国企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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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丽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5(4)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原破产立法对和解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笔者考察了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功能、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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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现代破产申请中的两种形式.我国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集中在破产法,但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对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必要限制,如此容易造成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当参考域外破产的相关法律,从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的限定、债权人人数的限定及增加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行使的前置程序方面对债权人破产申请进行必要限制,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寻求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