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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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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应税消费品抵债理论分析应税消费品是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移送、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其主要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相似文献   

2.
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支付的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直接计人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当期应纳消费税扣除采用倒扎方法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包含了非生产领用减少金额,导致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出现错误。  相似文献   

3.
张晶 《财会月刊》2013,(6):120-120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企业将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当期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已纳消费税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外购应税消费品;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这三种方式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均已实际缴纳了消费税,如果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额准予扣除。但已纳税额扣除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欠缺,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同,税负不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同。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直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将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抵扣。  相似文献   

5.
张娜 《财会月刊》2008,(11):32-33
一、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质疑 1.现行法规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采用从价定率方式计算消费税的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可以参照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相似文献   

6.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允许扣除。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税和会计核算得出的应纳消费税结果不同。税法上: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相似文献   

7.
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消费税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并且规定当期允许抵扣的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 期初库存的委托  当期收回的委托  期末库存的委托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已纳税额 而现行会计实务中,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委托加工环节交纳的…  相似文献   

8.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相似文献   

9.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概述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似文献   

10.
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从会计视角切入,通过设置新的会计科目并设计其核算内容,对购进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应扣、待扣、实扣、转出(注销)到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应交、未交、实交以及消费税代收代缴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1.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这三种应税消费品在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虽然在2009年的修订中,将从量税计人了组成计税价格,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而税基中又未包含从量税的矛盾,完善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但由于该价格确定的主观性,理论界对于公式的构成部分及每部分的位置等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笔者亦有一些质疑。  相似文献   

12.
我国自1994年对部分消费品开始征收消费税(期间有过一些微调)的10多年以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1)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2)原先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现已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3)某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4)在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13.
路云亮 《财会月刊》2011,(12):71-71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平衡纳税负担,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税法同时又规定,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如果直接销售,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材料成本,并且在销售时将不再缴纳消费税。对于此规定,笔者有不同观点,现举例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一、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相似文献   

15.
孔亚平 《财会月刊》2015,(10):37-39
目前相关教材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大致相同,但缺乏对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的涉及,会计准则中也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本文对新税法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业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一、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应税消费税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选择了正确、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自营和委托加工(即外包)两种方式。纳税人以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两者的计税基数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要低于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17.
王琰 《财会月刊》2008,(5):68-69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存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这时组成计税价格就成为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础。但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却存在着差异。笔者拟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财务类教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分为"直接出售"和"继续加工"两种情况核算,但税法规定"高于计税价格"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直接销售"。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完全对接,"高于计税价格"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收回后继续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怎样抵扣的会计处理相关教材也很少涉及,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浅谈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银灿 《财会通讯》2009,(1):126-127
消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内税。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目前,由于国家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消费税,这样,为纳税人科学、合理地筹划消费税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对于消费税的筹划方法很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应视其用途的不同而分别进行。 1.直接用于销售。根据税法的规定,由于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货物若直接用于销售,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购货价款中包含的消费税应该直接计入采购成本,等到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结转至销售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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