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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建造合同争议案中,仲裁申请人(船东)提出,其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承租方享有解除船舶建造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并请求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依据合同,申请人不能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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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争议
申请人诉称:2008年8月20日,其与被申请人签定了《船舶修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双方就支付船舶修理款签订《付款协议》。根据合同和《付款协议》,申请人完成修理后,被申请人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付清修理款,但是被申请人尚欠修理款37万美元未付。因此,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7万美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12月18日起暂至2010年6月18日止的月2%利率的利息美元158434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扣押船舶产生的法院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因本仲裁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5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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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争议
申请人诉称:2011年5月11日,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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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是指船舶建造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建造船舶.由船东支付价款.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合同。然而.由于造船合同标的物——船舶较一般商品有其特殊性.因此造船合同与普通的买卖合同相比要更加复杂。实践中.船东(即签订造船合同的一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向船厂(造船合同另一方)提供一份关于所需船舶的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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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争议
2009年1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了《鱿钓船建造合同》,由申请人按照约定的规范、规则和规定,为被申请人建造一艘鱿钓船,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73万元。申请人完成了鱿钓船的建造并于2009年6月30日完成了鱿钓船的交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仍有相关款项尚未支付,因追讨未果,于2009年12月25日向海仲上海分会提起了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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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是以机电工程为主的国外总包项目,合同是以《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为范本,于2006年第一季度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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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南华黄冈江北造船有限公司于近日与长江航道局正式签订((500方自航开体泥驳建造合同》。该船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及三峡库区配合链斗、挖泥船或抓斗挖泥船作业,运载和倾卸泥土以及石块,由武汉金鼎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