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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此处的“商标争议”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各种商标评审案件类型: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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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件新证据问题的提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商标异议复审或商标争议裁定后,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商标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原则上不允许新证据的引入,然而个案审理实践中,法院常常有限制地考虑新证据的引入,这就引出行政诉讼中必然会面临接受新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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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接替法规司承担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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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市情况 200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商标评审案件30314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计435件,占本年度商标评审案件裁决数量的1.4%。2008年,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的商标评审案件有19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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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BMW"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宝马公司以其在"汽车"产品上的"BMW"商标为引证商标,要求对申请使用在"瓦斯炉"等商品上的被申请商标"BMW"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宝马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引证商标"BMW"在"瓦斯炉"等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而被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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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其中77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1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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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武运平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2006年2月14日,武运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57474号“芭黎之花”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被异议商标被公告在第1164期《商标公告》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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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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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A.T.克罗斯公司因“CROSS”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受理,并将申请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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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向我们表明了驰名商标虽受到跨类保护,但并非当然可以将其保护扩展至所有商品类别。一、案情简介第147571号"杏花村杏花村牌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于198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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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概念,同时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商标法规定了许多期限,如提出异议的期限、申请复审的期限、提出争议申请的期限、对评审决定、裁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等。关于这些期限的法律性质及其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商标法本身没有更明确的规定。由于期限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有着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现根据商标评审及应诉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就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五年期限的性质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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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撤销第1768917号“新洮河”注册商标。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新洮河”商标被撤销,除其本身法律意义外,还预示着以同样不法手段申请注册的“百年老洮河”商标将被注销:被异议复审的“老洮河”商标将不予注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新洮河”商标权人诉吉林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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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开始接替法规司承担处理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能。所谓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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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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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前的工作形势,就法院判决的一审案件是否上诉应把握的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原则性意见:除非一审判决结果涉及冲击商标审理标准或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明显歧义的情况,商评委对一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即使存有异议,原则上予以接受,一般不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