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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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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视其不同情况,作相应不同的法律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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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在一个大型财富沙龙上,主持人将几位财经大咖和作为客户代表的一对施姓父子请到台上.主持人引导专家们指导富二代如何有效转移财产、规避税收等,谈得热火朝天.旁边的施老先生坐不住了,他说:"你们搞得这么复杂和费劲,就是为了少缴一点税,如果大家都想少缴甚至不缴税,国家哪有财力治理社会、管理经济?我们又怎么可能有安稳的环境做生意挣钱并传承下去?"话语很朴素,但掷地有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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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偷税罪的探讨(一)偷税罪的概念依照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根据第63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视作偷税。依现行97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纳税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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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偷漏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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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特别是为了加强税金的核算,在税制改革初期,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明确要求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应设置“应激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缴税金”,“销项税额”,“已缴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各专栏也都规定了详细的核算内容,为了能清楚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税款的情况,财政部又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做了补充规定,保证了企业能提供准确的进销项和应纳税额的核算信息,规范了一般纳税人的税金核算。然而经过这几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情况看,其税金核算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本未设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甚至仍在“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增值税,也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晓和“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各栏次的用途,如有些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时,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科目核算,最后造成“应缴税金”科目余额借,贷方余额不实,使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应缴税金或留抵税额不符,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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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后, 对于查补或多缴的税款,企业应及时做出调账处理,否则将可能造成重复缴税或前补后退的情况。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和会计核算较为复杂,故其调账处理也较繁琐。下面举例说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 年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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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滞纳金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滞纳金"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会不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征收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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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缴税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和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账户上划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由报缴税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桌申报税款并缴纳入库。它又分为两个单独的过程,一是。电子申报”,二是“电子缴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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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取代旧的“征管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于偷税概念的规定,新征管法在原相关条款列举的“偷税”三类行为形式之间增加了“或”,表述更加明确易懂。只要纳税人客观上存在列举的三种违法行为形式之一,并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的,就是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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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羊城晚报》报道了深圳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情况,审计结果显示11家高尔夫球场未足额缴纳2008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少缴税1.0838亿元,占应缴税的比例为88.82%。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关注的焦点是,欠税不缴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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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常常发现有些企业因以前年度“未确认收入(指应税收入)”,而被税务部门依法认定为以“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税款)”手段偷税。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域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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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和少征少缴税款情况同时出现.即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对此问题的处理上.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将所有稽查应补的各项税(费)扣除多缴的各项税(费)后有未缴税费余额的,任开一税种(或费种)征收入库:另一种处理是对纳税人少缴的税(费)责令纳税人如实补缴,而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要求纳税人从其以后实现的相应的税(费)种中抵减.[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