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主要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仓至仓”奈款是现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却是不同的,我们结合保险利益原则对FOB、CFR和CIF价格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FOB与CIF术语下保险的"二维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的保险责任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惯例,在FOB与CIF术语下,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W/W条款规定了被保险货物的运送空间或区段,而被保险货物责任起讫时间还受到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一、《2000年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的归纳对比二、仓至仓条款(W 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  相似文献   

5.
6.
2002年8月,A国B公司与C国D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由C国一家银行开出一份以D公司为申请人,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约定由B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商品,目的港为c国港口。9月,C国银行开出信用证,经A国银行审查后,发现该信用  相似文献   

7.
8.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在FOB、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这对解决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9.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但风险承担并非保险利益的唯一来源,货物所有权、责任承担、期得利益等也构成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来源。因此,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在同一时间点,可能会产生同一当事人或不同当事人拥有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的情形。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的合同,  相似文献   

10.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相似文献   

12.
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埃及的亚历山大。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含有仓至仓条款的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货损。事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赔。而后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赔。请问,在本案中,发货人和收货人,谁有权利要求赔偿呢?  相似文献   

13.
“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然而在履行赔付的过程中,由于“仓对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装船前保险空缺,使投保人往往无法索赔,可采取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投陆运险,CIF条件下,则卖方为被保险人,用FCA、CPT取代,FOB和CFR使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的方法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合同项下的货物会面临各种风险,也可能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使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而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且不能交货,那么不仅买方没有付款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因不能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违约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相似文献   

15.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出口商如果是以CIF条件出口,发盘时就要以CIF价格向外报价,报价前的核算应以  相似文献   

16.
“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起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相似文献   

17.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欧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了一宗出口矿产品销售合同,目的港为安特卫普,货物总价为420多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合同项下货物由香港某轮船公司属下某轮承运。货物装船完毕当天,船方向卖方签发了清洁海运提单,卖方亦于同一天以被保险人名义并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W.A.险、特别附加W/R险和SR险,投保金额为该货物的发票价格另加10%期得利益共460多万美元。装运货物轮船行驶12天后,于科伦坡东南约180公里附近海面因遇暴风巨浪,船体倾斜35度后沉没,造成船货全…  相似文献   

18.
栾信杰 《大经贸》2005,(2):86-87
要在外贸业务中消除因CIF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不必要的贸易争执,了解CIF价格条件的实质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目前,在全球的国际贸易中,15%左右的交易采用信用证收汇。在我国,有30%左右的进出口交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单据"是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付款的重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FOB贸易术语意味着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货物。据统计,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与CIF、CFR相比较,FOB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局面。八十年代,我国对外贸易国家管制还在延续,为了保护我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