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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取代旧的“征管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于偷税概念的规定,新征管法在原相关条款列举的“偷税”三类行为形式之间增加了“或”,表述更加明确易懂。只要纳税人客观上存在列举的三种违法行为形式之一,并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的,就是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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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滞纳金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滞纳金"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会不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征收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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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无论在法的理念上,还是在税的运行上,都有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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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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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诉,一是必须先经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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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教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卓有成效地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发展,但从现实状况看.依法规范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改善民办高校外部环境,仍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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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详细地列举了偷税的各种客观行为特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偷税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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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偷税犯罪法律制度主要是由199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和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二百零一条两部分构成。《税收征管法》初步建立起我国惩治偷税犯罪的法律制度,而《刑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犯罪法律制度。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的税收犯罪法律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