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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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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公众电报业务量逐年增长,1985年上半年比1979年同期上涨70%以上。由于新手增加和管理工作跟不上,电报差错、稽延、事故时有发生,其中有些事给用户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一、电报差错给用户造成损失怎么办? 邮电部1984年9月公布的《国内公众电报业务规程》规定“收发报人提出申诉,经查明确系邮电局内部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邮电局应向  相似文献   

2.
电信运营商主张收取“用户拖欠电信费用违约金”的问题,长期以来是电信运营商与欠费用户及司法部门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全国许多电信清收欠费的诉讼活动常常是:电信运营商依据《电信条例》中关于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欠费用户辩称,电信违约金有悖《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补偿原则,其违约金部分远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电信条例》的观点,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法官们则受到公平原则,化解社会矛盾,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制约,对电信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不支持与支持兼有。[编按]  相似文献   

3.
我国加入WTO后,电信企业面临的将是机遇与挑战并 存的巨大市场和一个个成熟的竞争对手。怎样提高电信企业的竞争力,是我们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 由于电信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比较特殊,主要提供用户语音及数据化信息的传递,所以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过程就是电信企业的生产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服务质量的下降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服务质量对电信企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菲利普·科特勒《市场营销管理》 中的理论,服务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无形性。顾客在购买服务之前,是看不见、尝不到、摸不着、听不见的…  相似文献   

4.
围绕电信运营商主张收取“用户拖欠电信费用违约金”的问题.长期以来是电信运营商与欠费用户及司法部门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全国许多电信清收欠费的诉讼活动常常是:电信运营商依据《电信条例》中关于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主张权利。欠费用户辩称,电信违约金有悖《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补偿原则,其违约金部分远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提出《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电信条例》的观点,要求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法官们还受到公平原则、化解社会矛盾、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制约,对电信所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不支持与支持的皆有之.  相似文献   

5.
《北京志·市政卷·电信志》载:“清同治十年、十二年(1871,1873)丹麦大北、英商大东两电服公司先后敷设海底电缆住上海登陆,设局经营电报业务。从此,北京清政府与驻外使节的通信即以邮传方式经上海水线接转收发电报。  相似文献   

6.
一、国际公约中有关条款1.《国际电信公约》(一九八二年国际电信联盟内罗毕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各会员对国际电信业务的用户,尤其在赔偿损失的要求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2.《国际电信公约注释本》,第二十一条免除各电信主管部门在国际业务方面的责任始终被认为是为防止业务差错造成过多损失所必要的,业务差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由业务管理效率引起的,而且业务差错的数量与全部业务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1865年巴黎电报公约已载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经1932年马德里公约作文字修改后仍予保留。该大会根据德国的提案(第82TR号)用“责任”一词代替公约草案内的“不承担责任”,因为这样似乎更为简单。这条规定的目的仅取于说明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出于强调各会员对公众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经济责任的愿望,1947年大西洋城大会补充一条关于包括在赔偿损失的要求方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目前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绝大部分电信运营企业看来、享受电信“普遍服务”的用户由于接入成本高而消费水平低,一般不能为电信企业带来利润甚至造成亏损,从这个照度往往认为电信“普遍服务”用户对电信运营企业的贡献率为零甚三为负。笔者认为这钟认识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8.
1985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日本《电气通信事业法》,在电信通信领域引入竞争的原则,允许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或国内电信业务的企业同原来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竞争。同时,将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改为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TT),即由国营企业改为民营的股份公司。这就使原来日本唯一的经营国内电信业务的NTT和唯一的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KDD(即日本国际电信电话股份公司)失去了垄断经营电信业务的权利,面临新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的竞争和挑战。一、日本《电气通信事业法》对通信企业的规定《电气通信事业法》把通信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企业是指拥有自建的通信线路设施的企业,如KDD、NTT。第二类企业是指租用第一类企业的线路来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据日本邮政省官员介绍,日本修改《电气通信事业法》是基于日本全国的电信传统业务(主要是电话、电报)已经普及,全国的用户都已经可以方  相似文献   

9.
迄今为止,在新中国发行的各种邮票中,印有邮电徽志的仅有4枚(套),可谓少之又少了,这四枚邮票是:J.69世界电信日——电信与卫生1865年5月17日,法国、德国等2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签署了《国际电报公约》,成立了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改名为国际电信联盟(英文缩写 ITU)。为了纪念国际电信联盟的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面对新时期的发展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国有大型电信运营企业.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肩负起电信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应承担的巨大责任和历史使命.充分发挥电信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和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和谐发展,建设电信强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电信事业历史性的大事。全国电信企业开始形成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热潮。当前,对电信企业管理者来说,首要的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用《条例》武装自己,迎接未来的各项挑战。 《条例》是我国电信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对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等几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出台对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我国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目前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绝大部分电信运营企业看来,享受电信"普遍服务"的用户由于接入成本高而消费水平低,一般不能为电信企业带来利润甚至造成亏损,从这个角度往往认为电信"普遍服务"用户对电信运营企业的贡献率为零甚至为负。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电信企业的用户欠费数额越来越大,而部分用户的恶意欠费更是成为电信企业发展中的一大难题。这些用户利用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初装费、BP机入网费较低的条件,当在一个网内使用的话费高出初装费、入网费后,便到异地或本地经营相同业务的另一个企业重新办理装机、入网手续,或者索性拆机,再利用他人证件在本网内安装电话或进行BP机入网登记,给电信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如果电信企业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用户信誉有所了解,就可以对恶意欠费进行有效预防。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多角搏奕和双赢模式。在通信市场相互竞争的电信企业应该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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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电信业改革以前,业务的提供和管制工作都由邮政和电报部门负责,依照1885年印度《电报法》和1933年《无线电法》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5.
围绕对电信企业“用户信息资料”和“通信内容”的检查权,历来都是电信企业与司法部门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是否有要求电信企业提供用户资料,查询用户信息的权力,电信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将用户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法院,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因保护用户通信秘密而未提供相关资料受到罚款,遭遇法律适用的难题,使电信企业依法办事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到强势司法权的干扰,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赋予电信企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定责任,由于规定的不明确无法保证。因此从法院查询电信用户资料引发的争议看,加快电信立法显得十分重要。[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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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通信质量是电信企业的义务 首先,应在《电信法》中将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明确为电信企业的基本义务。对于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的义务,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条中作了概括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而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尤其是通信质量问题却无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17.
围绕对电信企业“用户信息资料”和“通信内容”的检查权.历来是电信企业与司法部门及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是否有要求电信企业提供用户资料、查询用户信息的权力?电信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将用户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法院?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因保护用户通信秘密而未提供相关资料受到罚款,遭遇法律适用的难题,使电信企业依法办事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到强势司法权的干扰.而《宪法》和《电信条例》赋予电信企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定责任,由于规定的不明确而无法保证。  相似文献   

18.
电信普遍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启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实现电信的普遍服务,逐步消除电信发展的地区和城乡不平衡性,向大多数公民提供基本的电信服务,是当前各国政府制订电信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虽然我国已形成了“5 1”的电信市场竞争格局,但是,许多电信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将目标锁定在高端用户和利润较高的城市市场,对欠发达的西部和农村地区市场鲜有问津,造成了多数电信企业并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只有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承担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电信建设的市场不公平性。而电信普遍服务作为电信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产物,根据公平和效率的市场竞争原则,应该由所有电信企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和承受能力来共同承担。于是,通过国内与国外间电信普遍服务的比较,及时建立科学、公平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已经成为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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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邮政电信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依据。统一的《合同法》体例完备、内容丰富,构建了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统一的《合同法》的出台,为邮政电信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  相似文献   

20.
《邮电企业管理》2003,(12):76-76
信息产业部重申电信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为遏止电信工程建设事故,信息产业部重申:(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建设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通信建设市场法律法规,擅自损坏通信设施,造成中断通信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2)各电信运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通信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工程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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