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学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一直以来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法律特征及其纠纷解决等问题,不仅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诉讼中以及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适用更加清晰,消除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的疑惑和纷争,也有利于确立并健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模式,更好地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土地制度及其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目前,主要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欠缺物权法定,其效力欠缺物权法定,其变动缺乏物权公示法定,其法律规范具有债权法性质等问题,笔者认为,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济权物权制度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依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具有完全物权特质的新型用益物权,对此,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内容方面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郭军毅  徐悦 《江南论坛》2010,(11):27-2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与农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家庭承包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转移给他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通过转让、人股、抵押或其他方式将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并获得流转收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维才 《经济论坛》2005,(22):123-125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制度绩效 自我国农村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有的学者认为是债权,有的认为是物权。不论持何种看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浓厚的债权色彩是不容抹杀的。比如依《农业法》第1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仍由承包经营合同设定,而不是依法律设定。  相似文献   

5.
胡宏伟 《经济师》2006,(9):69-69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民基于成员身份这一原因事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适应农地地权交易关系迅猛发展对便捷、安全的迫切要求,文章对两种情形设立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详尽的解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是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的现状及原因。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恩厚  李金凤 《经济研究导刊》2011,(15):106-108,137
当前,中国立法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欠完善,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对促进中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力图从法律层面,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对策,以此促进整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分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分类尤为重要且具有理论价值和极强的实践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分类外,按不同标准可有11种分类,其中,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和流出方其物权是否丧失或是否保有这三种分类最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永军 《经济师》2004,(2):194-195
文章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弊端分析入手 ,指出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表现为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并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从其基本思路及具体设想两方面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实行以来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诸多尚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时现行农村集体所有权下农民承包经营权进行分析,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存在主体错位、权能不全、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等弊端.将农村集体改变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通过不同环节确保农民对土地的保障权利和土地上的物权均得以各就其位,各自按照不同规则运行,以实现土地保障和土地交换价值.这是未来农村土地发展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11.
为了适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法制化要求,解决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施20多年后面临的新问题,从根本上实现“三农”问题的解决,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文章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立法面临的若干问题,提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性质,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立法原则,赋予农民真正有保障的土地权利等建议。  相似文献   

12.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的物权法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效流转,我国物权法须做如下完善:其一,应当在物权法上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其二,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其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3.
经营权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制度变革中的一次质的飞跃;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物权化向资本化的转移,是中国特色农村市场经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次质的飞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是其物权化的结果,是解决土地流转难题,推进农业经营机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的基础,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必然趋势,是农民拥有国民收入分配权的重大制度变革,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城乡自由流动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相似文献   

14.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有强  董红 《生产力研究》2012,(4):40-41,56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不明确,流转范围封闭;新增人口难以取得承包土地;承包地收回制度不合理。针对上述弊端,建议明确所有权主体的范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探寻满足新增人口获得承包土地的新途径;借鉴永佃权理论来完善承包地收回制度。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的出台及各地的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效应已日益显现,各地实践也由自发式、无序化、短期性行为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本文通过对杭州市余杭区土地承包权流转的调查,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经济师》2019,(6)
土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经济效益,成为村民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学界对"三权分置"权利构成与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多争议。通过理顺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债权与物权学说,得出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之结论。为了增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凸显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以及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在设立形式与融资方式时需要分为三个方面:订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遵守合同设立生效与登记对抗原则、抵押或入股土地经营权。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权化改造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肯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权物权化改造的方向,并具体论述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永佃权化改造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刘期安 《经济师》2007,(10):87-88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未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这个法律争点并未终结。文章在辨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的诸种观点之后,得出结论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本身流转和允许其标的物即土地进行流转,属于两个不同法律行为范畴。所以目前允许有限制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乃不失为一种继续可行之操作模式。日后条件成熟时再就此修订法律或专门立法,才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及法律特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定义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让渡给他人的行为。1.流转主体的特定性。流转主体的特定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流转主体的特定性;二是受让主体的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另一方面,受让主体也…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土地制度问题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制度之探讨,须立足有关法律规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应否限制、多种继承主体及继承相关制度等重要问题作出了阐述和分析。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特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