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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在农村,只办酒席未领证的现象更加普遍。但我国新《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从1994年2月后办酒席未领证不算真正的结婚,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当事人便会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去年夏天,张先生和媳妇坐着朋友的车,从外地返回南京。说他们是“夫妻”,但其实只是在各自的老家办了两场酒席,还没有领结婚证,不过此时媳妇已有两个月身孕。不幸的是,途中发生了车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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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姐与丈夫李某因感情破裂,在三年前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自此一直分居,也没有任何来往。2009年3月,我姐与王某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李某得知后,出于报复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我姐的重婚罪。近日,法院竟真的以重婚罪判处我姐拘役六个月。请问:协议离婚已经三年,为何还会犯重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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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有一对青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我们发现女方神智不清,后经了解,她患有精神病,可家里人认为办了喜事后,病情就会好转。请问,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结婚有何规定?(读者:刘义海)刘义海同志: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的是没有治好的性病和没有治好的精神病。大部分常见的精神病痊愈以后,病人的智力和体力都得到相应的恢复,能够承担起家庭所赋予的角色。所以,精神病患者结婚的首要条件是疾病已经治好。如果精神病还没有治好,是不能结婚的。有些地方流行用结婚来给精神病患者“冲喜”的作法,不但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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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结婚两年后,丈夫因病死亡,当时我已怀孕,考虑到各种原因,我做了流产手术,婆家人就以没有给他家留下根为由,强行将我的财产全部拿走。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现在我能否继承丈夫的遗产和追回自己的财产?(读者:刘秀琴)刘秀琴同志:你信中所谈情况如属实,那你婆家人的做法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你在丈夫去世以后,有权决定中止妊娠,任何人无权干涉,婆家人认为没有给他家留下根,这完全是一种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合法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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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本来是夫妻个人的自由权,无须也不应让他人干涉或包办。但当今却有一种怪现象,那就是离婚也组“亲友团”。据笔者对随机抽取的100起离婚案件的统计,“亲友团”参与的比例竞达96%。“亲友团”参与离婚,已成为离婚案件的一道特殊风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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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对于有生理缺陷者并未一概禁止其结婚。如果这些生理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只要双方自愿结婚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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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2003年第1期刊登了周少海同志撰写的《会计科目莫混用》一文(以下简称“周文”),读后很受启发。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混用会计科目的问题普遍存在,如同该文中第3、第4两个例题错用了会计科目一般,就此提出来与作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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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却走马以粪"的释义--兼论"骑马播种说"之不能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史》刊载了游修龄、曾雄生两位先生关于“却走马以粪”释义的争鸣文章。本文赞成游先生对曾先生“拉屎肥田说”的质疑,但对游先生的“骑马播种说”并不苟同,而主张“拉粪车肥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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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最近刊登了一篇题为《武汉启用“三好生”新标准:“好公民”“、好学生”、“好子女”取代“德智体”》的报道,笔者看了以后惊讶不已。在“新三好”评价指标中规定“,好公民”下设爱国情感、社会责任、社会公德、社会实践四个二级指标。人们不禁要问:何为公民?按词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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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的印象中,“夫债妻还”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事。的确,一般意义上,夫妻为一体,债务也是共同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中,这条法则却行不通,下面的故事便是个例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