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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决定着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以及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涉及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自身经济利益。我国的保证期间实际上肩负着两个任务,它既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债务届期后,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先向债务人主张,不按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在对债务人执行完毕后而未完全受偿时,债权人还要在保证期间内再对保证人主张,不按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同样免责。在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之后,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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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最佳担保方式,但为了防止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设定了存续期间,然对该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学界和政界见解不同。本文对该条本意进行探讨和评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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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信用社诉讼时效保全的意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与商业银行相比,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余额大、清收难、损失重是严重影响农村信用卒上资产运行效益的现实问题,也是信用社信贷管理质量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债权一但超诉讼时效就变成了自然债,虽然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丧失了胜诉权,除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作抗辩,否则,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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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催收贷款时经常面临确认合同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法的相关规定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一系列的区别。针对二者的特点和在银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催收给出了补救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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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催收贷款时经常面临确认合同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一系列的区别.针对二者的特点和在银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催收给出了补救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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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研究有理论价值,也有实际意义。我国《民法通则》对此的笼统规定,更使该问题的争论增加。从民事权利种类体系出发,结合各类型权利的特质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及其救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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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最高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9条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进行分析:依债权法理论可知.诉讼时效中断在债权让与中是主张“通知主义”,在债务承担中是主张“同意主义”。鉴于当前社会中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传统债的移转理论学说将受到一定程度的现实冲击,在很多情形下,债的移转并不是从取得债权人同意的那一刻开始中断。笔者提出债的移转中的诉讼时效应适用“到达主义”,但仍需法学理论工作者做进一步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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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决定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约定保证期间的上限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不超过2年的约定保证期间上限,符合保护保证人利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思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保证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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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甚明确。对保证期间性质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期间制度,有其不同的制度运行方式。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也有一定差异。就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应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即失权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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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拖欠货款,欠债不还的情况略有好转,但不讲诚信,拖着不还仍然是当前制约和干扰企业和公司经济正常运行的—个突出问题,也是厂长经理和一切债权人最为棘手和头疼的大事。现在年底将近,厂长、经理和一切债权人应该清一清帐目,审一审合同,对到期和将到期的债款,尽快发一封《催款讨债信》,对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债权,赶快和债务人协商,或立即归还,或订一个还款计划,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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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法律制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影响其适用范围的因素进行分析与总结,对提高我国诉讼时效的作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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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和《解释》)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其中对保证期间的界定、性质、起算点及其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关系甚为混乱。从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入手,探询立法者设计保证期间制度的原意,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一些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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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1条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发生明显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何为保证期间"这一前见问题进行回答,接下来有必要对第25条含义的诸多争议进行辨析,明确该条款到底为何意,之后对更深层次问题,即保证期间的性质到底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回答。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是理清了是否存有法条冲突的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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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1条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发生明显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何为保证期间”这一前见问题进行回答,接下来有必要对第25条含义的诸多争议进行辨析,明确该条款到底为何意,之后对更深层次问题,即保证期间的性质到底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回答。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是理清了是否存有法条冲突的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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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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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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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圣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61-65
中国企业的债权人的“人权”状况令人堪忧,债权人权益屡遭侵犯。《破产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侧重事后,是在债权人权益已经遭受很大损失的前提下的一种亡羊补牢之术。债权人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涉及社会因素、体制因素和法制因素等,但关键是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根本途径是使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并使治理权由事后转向事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