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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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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相似文献   

2.
程辉 《税收征纳》2014,(1):40-43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15日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就企业混合性投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明确。此次公告最大的亮点在于不允许混合型投资中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性利益分配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处理,而只能作为利息处理,同时被投资双方赎回混合型投资也只能作为债务重组业务处理。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4,(22)
201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我国当前的混合性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规范。混合性投资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投资方式,当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国家通过《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混合性投资进行了规范,使得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4.
《财会学习》2013,(9):6-6
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15日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相似文献   

5.
《中国工会财会》2013,(10):62-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011年6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债利  相似文献   

7.
《财会学习》2011,(5):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13,(10):4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会财会》2014,(8):63-6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2014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相似文献   

10.
税事集萃     
总局明确企业国债投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公告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  相似文献   

11.
《财会学习》2012,(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  相似文献   

12.
程辉 《税收征纳》2014,(2):24-25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13,(8):F0003-F0003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l生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4.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对权益性投资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属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益。从理论上说,如果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再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着重复征税之嫌。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取得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财会学习》2015,(2):6
政策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59号文和4号公告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模式的国际经验,初步规范和建立了企业兼  相似文献   

16.
《财会学习》2009,(3):8-9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国税函[2009]第47号文,明确了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或到期应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10%(或者经QFⅡ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学习》2015,(9):6-7
政策背景
  企业重组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即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程序性指引。然而,59号文和4号公告的部分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规范不明确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7,(19)
<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相似文献   

19.
《财会学习》2014,(7):6-7
正政策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5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划入企业,企业应根据资产划入方式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相似文献   

20.
《会计师》2012,(18):79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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