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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颁布,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以下简称老《条例》)对规范各地城市房屋拆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近10年的拆迁管理实践中均暴露出老《条例》中的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如:拆迁中政府介入过多、拆迁补偿价格偏低、违法拆迁处罚力度不大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真正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拆迁,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拆迁补偿的对象、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的对象、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笔通过对新、旧《条例》的比较,并结合近八年来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实践,认识新《条例》充分结合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使今后城市房屋拆迁更加有序、平等、合法,充分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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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拆迁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拆迁规定》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使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程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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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继续实施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建设部相继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工作规程》,各省市也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拆迁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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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由补偿金额引起的拆迁纠纷,实际是因估价结果不能被房屋拆迁当事人接受而引起的纠纷,或者说实际是估价纠纷。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防止估价纠纷产生,公正解决估价纠纷,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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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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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金勤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3,(3):62-64
城市建设拆迁中,住房是主要的被拆迁房屋。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何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评估,路金勤先生的章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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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评估坚持市场价值标准,新近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明确提出拆迁估价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专门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评估出被拆迁房屋的客观合理价格,为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