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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出口货物对外成交价格有3种.FOB价,也就是对外成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C&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CI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和保险费.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出口货物实际对外成交的FOB价(离岸价)为准计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而现在出口企业在对外履行出口交易时,一般会产生几个FOB价,即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报关单信息FOB价,外汇核销单上注明的FOB价,外汇核销单信息FOB价,出口发票FOB价,出口企业记账FOB价,这些价格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会给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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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出口货物对外成交价格有3种。FOB价,也就是对外成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C&;amp;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CIF价,也就是离岸价加运费和保险费。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出口货物实际对外成交的FOB价(离岸价)为准计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而现在出口企业在对外履行出口交易时,一般会产生几个FOB价,即报关单上注明的FOB价,报关单信息FOB价,外汇核销单上注明的FOB价,外汇核销单信息FOB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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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英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5):111-112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但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免税情况不同,导致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我国对少数货物相应出台有限制出口政策,对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使出口贸易货物退税计算方法进一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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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同时,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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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文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文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但文件又注明,对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新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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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目前使用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出口货物销售免税,即出口货物不需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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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4号)中,有关1年之内的新办企业,在出口申报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点,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值得有关部门研究。根据该件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90天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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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此规定使外贸公司在代理出口业务中遇到了许多困难,致使外贸企业将许多代理出口业务拒之门外,无法操作。表现在: 一、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由生产企业(委托方)申报出口退税,这对许多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一项很难开展的新工作。首先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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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财会》2004,(10)
<正> 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予以明确。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