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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认定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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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3)
<正> 王某是华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签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华徽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02年10月,华徽公司分红,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红利3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就是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实际情况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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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可超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7,(4):118-119
“股权转让登记”分为“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两种。我国对于股权转让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关系问题的总体看法是:不论“名册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直接作用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只是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和新股东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依据。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这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应正确认识股权转让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关系,将《股权转让合同》视为一种承诺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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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包括主债权存续期间的效力和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有关行为的效力。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于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裁定的效力,在送达权利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或转移的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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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的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通常应以以下程序进行:首先,通过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程序变更不动产登记内容;然后,以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返还不动产、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在司法实务的操作中,尤其是工作素质偏低的基层法院,经常会出现违背正当程序审理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的情况。针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简化现行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正式引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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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涉及债权转让以及与债权转让相关的规定缺乏明确的了解,往往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清偿代位合同行为混淆起来.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不恰当的认识和行为.这些都给当事人带来一些法律风险,甚至会产生合同债权转让的纠纷,需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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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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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经法院执行抵债的不动产,委托人在委托前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造成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能交付拍卖标的,法院判决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反咬拍卖公司,要求确认委托拍卖合同无效,由拍卖公司来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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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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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是抵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理论上就该效力范围中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标的物范围、重复抵押权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等从理论上进行论述,并指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有待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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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抵押权符合别除权的要件和特征,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效力,可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抵押权是别除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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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企业股权转让在新政策下的纳税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兰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提要:易业务不断增加,股权作为企业的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但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仅有付款时间、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时间,而且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有变更登记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悦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文就企业股权转让的新规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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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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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由于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及司法实践中把握不一,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粗浅探索,为促进债权转让制度更妥当地发挥其价值尽言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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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它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组成部分.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入手,重点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对我国现行规定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