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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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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丽美 《金卡工程》2009,13(9):73-73
在探讨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与格式条款相近含义的概念,如格式合同、示范合同、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等诸多概念,笔者在此对格式条款与其相近概念的区别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格式条款的科学含义.  相似文献   

2.
手机流量具有可直接支配性,得为物权之客体.交易习惯应“合理的才存在”.霸王条款实质是“强加的不公平”.通信运营商系公用事业,条款拟定的参与性与定价的合理性缺乏,权利义务失衡,流量月底清零实系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3.
<正>格式条款起源于西方,系指由缔约一方为了可以反复用以与不特定数量人交易而事先制定的、另一缔约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条款,具有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不经磋商等特征。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恰好与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希望高效、便捷、大规模地提供同质化服务的要求吻合,故保险合同一般是由投保单、保单、  相似文献   

4.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金融保险使用的就是这种条款。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参加保险之人增多,因而保险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保险诉讼  相似文献   

5.
张扬 《浙江金融》2007,(5):42-42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相似文献   

6.
霸王条款是不公平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中消协虽然对霸王条款进行了多次点评,但回应者甚少。中消协及理论界都呼吁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门立法。在对霸王条款进行专门立法前,有必要对当前的立法现状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基于对相关法律的归纳和分析,我国霸王条款的立法现状,可以总结为"空、泛、散、乱"这四个特点。  相似文献   

7.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8.
王珊 《金卡工程》2009,13(10):40-40
不动产居间合同通常是由中介公司单方事先拟定,以实现交易的定型化、频繁重复的需要.法院在审理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当对居间人以及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多方面考量,以寻求契约自由原则与利益平衡、契约正义之间的制衡.  相似文献   

9.
胡亮 《金融博览》2005,(11):25-25
2005年9月2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举办了“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让我们看看到底有多少种不平等格式条款,到底怎么不合法。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为人们的交易行为提供了诸多便捷,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系列问题。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本文主要从分析学者对《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争议入手,探讨了格式条款的效力类型问题。  相似文献   

11.
“零时生效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关系到现行法上的格式条款控制规则能否适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甚大。保险人在确定“零时生效条款”时未赋予投保人真正的决定自由,系保险人单方意志的体现,并非个别磋商条款。虽然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但与该内容的确定方式并无关联,其与“零时生效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并无冲突。再者“零时生效条款”符合《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实务上应将其统一认定为格式条款。针对“零时生效条款”问题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可以提供一定救济,但在立法上仍应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信息义务,避免保护漏洞的出现,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12.
综合信息     
《中国工会财会》2011,(2):50-51
工商总局发文防范“霸王条款”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消费者拥有五种权利。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可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3.
敖雪 《金卡工程》2010,14(8):98-9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是依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合同,实际上违反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危害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私法精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来,社会上对银行经营行为责怪颇多,特别是每年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评选纷纷出台。而在这些评选中,银行总是榜上有名。成了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的代表人物。在今年的3.15活动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又开展了一次“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活动,年年.‘金榜”题名的金融“霸王条款”又“荣登折桂”,在20个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有数项与金融有关。  相似文献   

15.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贷款行通常要求在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交叉违约条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叉违约本质上属于一种预期违约事件,交叉违约条款具有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贷款行在向借款人追索债务时能与其他贷款人处于同等地位的功能。但贷款行在与借款人商谈该条款的内容时,应认清缔约时的客观经济形势,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充分考虑适用该条款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相应地,应从债务的性质、债务不履行的主体及其性质等方面入手设定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以平衡贷款行与借款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广泛存在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对此加以有效规制。借鉴澳大利亚立法改革的经验,目前应在保险法中赋予保险消费者对合同条款公平性的司法审查请求权。但个别协商的条款与核心条款应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同时还可以在坚持既有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基础上,借鉴引入标准承保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相似文献   

18.
王海波 《保险研究》2011,(2):108-115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  相似文献   

19.
由于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呈现出"买方市场"特征,银行履约保函主要采用买方业主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业主将其融资银行的担保需求,以转让条款加入格式文本,加大了银行和承包方被不合理索赔的风险。本文通过转让条款的具体形态,分析性提出了"索款权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受让人"不适用国际惯例,及其对银行履约保函产品设计功能的实质性逆转影响,并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20.
《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反避税条款可以在公平税负、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严厉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等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一般反避税条款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一定的条件。本文在对《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评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困难,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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