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商》2015,(36):248-249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突显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2003制定公司法到现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中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新旧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规定。旧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则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从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的担保由过去的限制和管理变更为公司自身的市场行为的准许和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且法院就该问题涉诉的裁判也是各不相同,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作一分析,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文所述公司担保不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另公司为自己经营所需而作的担保亦不在此文的讨论之列。  相似文献   

4.
谭丽娜 《商》2012,(10):115-116
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而对违背此规则实施的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以违规担保行为的类型为出发点,分析公司违规担保的实质,并从公司意思形成与意思表示分离为视角探讨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以寻求解释该问题的最佳路径。  相似文献   

5.
朱凡 《商场现代化》2007,(3Z):272-273
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修正《公司法》认为,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归根结底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只要确保对外担保是公司章程或者决策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真实意思,法律将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意志。新《公司法》的态度,与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待公司对外担保的“封杀”态度大相径庭。由于证券市场上骇人听闻的“提款机”式担保和“担保黑洞“现象,不但催生了证监会的“限制担保令”——“61号文件”和“56号文件”,而且在学术界也出现了限制甚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呼声。人们希望新的《公司法》能够在限制或者禁止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有所作为,但是《公司法》并没有“顺从民意”,而是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惯例将公司担保问题作为公司的内部事务,并赋予其自主决定的权力。  相似文献   

6.
王笑楠 《现代商业》2014,(17):276-277
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较之国外立法例而言,处于初步设立阶段尚不完善,且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仍存在各式各样问题。纵观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理论界对公司法第16条的效力、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的标准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的认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证,能够给立法者在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设置与完善方面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在公司正常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杜绝违规对外担保产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现行立法对章程自治的边界以及自治对人的效力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区别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限制性条件;区别初始章程和后续章程对人的效力;明确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8.
朱凡 《商场现代化》2007,(8):272-273
<正>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修正《公司法》认为,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归根结底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只要确保对外担保是公司章程或者决策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真实意思,法律将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意志。  相似文献   

9.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公司法》第16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探讨的关键,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实际问题的解决,把违反《公司法》16条的对外担保行为,转化为越权担保行为,就可以迎刃而解,在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下,把诚信原则放在首位,对外担保对于善意的第三人,都应该予以保护,关键考虑善意的限度在哪里,这涉及股东内部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价值的衡量,采取对于股东决议以及章程的合理注意义务,都需要认真考量。  相似文献   

10.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上做了较大的修改,更加注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和民主;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类型的担保,即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和向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的担保。但是,此次修改也带来的新的问题,对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加重了债权人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1.
康茜 《商场现代化》2007,1(34):309-311
在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前,由于关联担保在法律层次上的规范空缺使其在效力判断上理论研究长期不足,因而在司法实践领域缺乏可预见的一致性。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证监会颁布的规章等,通过对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存在问题、立法理论的研究,讨论关联担保有效要件,提出了自己对关联担保效力判断的理论,并对司法审查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相似文献   

13.
曾琳 《商场现代化》2007,(9):278-279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关联担保,其效力何在?新《公司法》对此有哪些突破性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证监会最新颁布规章等,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现象、立法理论的研究,讨论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有效要件,提出了自己对关联担保效力判断的理论,并对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商》2015,(11):244-245
在公司治理上,一方面是以公司法为纲的强制手段,另一方面是以公司章程为纲的自治手段,由于二者治理的方法与手段不一样,在实践中难免产生冲突,正如大港油田案中,最终将违反公司法的章程67条予以废止,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而且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发生冲突时,很有可能直接被撤销,这将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我想通过探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5.
公司决议仅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公司法规定权利人有权撤销,但由于公司法规定较为模糊和概括,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存在执法不一。公司决议撤销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交易安全,不仅涉及公司利益,还涉及市场中其他相关单位利益。为此,本着尽量使公司决议有效但兼顾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对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应设置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贺赫  刘怡辛 《新营销》2021,(11):30-31,16
一、公司越权担保的认定 (一)公司担保能力的来源 国外理论界对于公司担保能力是否来源于公司章程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于此争议,我国学理界有学者认为,应肯定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规定的地位,也就是说当法律与公司章程都未规定公司的担保能力时,公司是不能对外提供相应担保的,此情形下是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相似文献   

17.
国家为了满足实际需求,顺应社会发展,在新《公司法》修改时减少对于公司的干预,加强公司自治管理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的自治理念发展较快,能与国际接轨,但是也似乎落入了后发劣势的魔怔中。我国公司股东不能领悟到章程的重要性,仍将公司章程制定的模板化,实践性低,在真正出现问题时章程便犹如废纸般毫无用处。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强制性规范,并且为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该款条文中所提的"法律、行政法规"也为强制性规范,该"强制性规范"不仅囊括《公司法》中关于禁止公司股东、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利益的相关规定,也包含了刑法、行政法、民法总则、民商事法、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其凭借较大的国家强制力以降低在公司决议无效中所体现的代理问题之成本并给予处于弱势的公司参与人以适度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9.
廖斌 《现代商贸工业》2012,24(1):159-160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要求具备的法律要件之一。通过的章程拟定和内容的学理分析,从章程形成过程与公司设立程序以及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等负面,试就章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做一梳理。  相似文献   

20.
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捐赠行为进行自治和自我管理是弥补法律规制漏洞、促使公司捐赠行为步入规范化、提高捐赠决策效率、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必要路径.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确定捐赠的理念、主题、数额限制、决策程序等.公司捐赠决议如果违反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违反章程规定进行捐赠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