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0位律师谈维权(上)——应对“霸王”条款的4点想法—访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刘爱明律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15"来临前,本刊记者采访了10位律师。他们结合各自的专业领域,从理论和实践的不同角度,在10个方面总结了消费维权的特点、难点和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商业繁荣带来交易纠纷增加. 相似文献
2.
3.
生活中.被称为上帝的消费者常常在享受这一尊称的同时.却被迫无奈地接受着商家诸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台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不注明法定义务,甚至向消费者强加不平等条款迫使其就范。为让广大消费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栏目特地收集一些消费领域中典型案例提供给各位消费者。 相似文献
4.
霸王条款可以说是无所不在。邮政、电信、餐饮、旅游……许多人恐怕都有被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伤害过的经历。 相似文献
5.
刘英团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8):13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下称《深圳合同格式条款条例》)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供用水、电、气;电信;邮政;有线电视使用;物业服务;旅游等合同,其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 相似文献
6.
7.
"霸王条款"年年有,一些"老面孔"也常常活跃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不断上升的"霸王条款"投诉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似乎并未引起商家重视,甚至连不少消费者对此也一无所知。这只令"霸王条款"难以根除,甚至还层出不穷。电信联通"霸王条款"、年夜饭"霸王条款"、物流"霸王条款"、购房买卖"霸王条款"、商场买卖"霸王条款"等等,这些生活中与我们戚戚相关的事情无不有"霸王条款"存在的可能性。编者就快递、年夜饭、房地产领域,消费者反映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整理,看一看专家的点评、分析其不合理之处,以祈让更多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仍在盛行,尤其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和服务领域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9.
有的消费者因为和开发商产生纠纷,就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这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此发生讼争,银行起诉消费者,消费者将会败诉。还有,有的消费者因为和开发商发生纠纷,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如果因此发生讼争,消费者也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11.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中的不平等条款或者行业惯例. 相似文献
12.
齐歆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5,(3):29
就要进入羊年春节了,年夜饭的生意也开始慢慢升温。不过不少消费者反映,定年夜饭普遍都只能定套餐或者规定的菜单,不能自主单点菜肴,这让消费者感到很无奈。只能点套餐,不能单点。餐厅定的这些标准,不就是变了花样的最低消费吗?法律上不允许饭店推出年夜饭套餐,表面上看是周瑜打黄盖,但实质上是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法 相似文献
13.
目前汽车行业维权的现状是:纠纷多、投诉多、花样多、诉讼少。厂商的不诚信是纠纷发生的首要因素。建议应从弱化厂商市场地位、提高消费者维权技能和法律知识、对规则进行细化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4.
有些时候农民工不是因为拿了多少钱而感动,而是因为这个钱拿回来了而感动,感觉得到了尊重,有人格的尊严。这些方面就是维权工作对于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16.
17.
“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定金概不退还”、“财物遗失概不负责”、“消毒餐具收费”、“未选底片必须另外付费购买”……9月27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获悉,洛阳市工商局、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16条“霸王条款”,约谈62家涉及使用不公平条款的企业,并要求限期整改。(9月28日(《河南日报》) 相似文献
18.
虽然仍有9成的装修者对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都是凭经验、感觉,但目前已经有1成左右的装修者开始意识到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需要专业人士、专业单位进行。有条件的消费者还是尽量找专业的公司进行家居装修、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为好。 相似文献
19.
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之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立法进行了完善,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但并不是说只要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法规,社会上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20.
劳动关系是适龄人口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相对固定期限的稳定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也就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某种原因所建立起来的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并给付报酬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