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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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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评估》2007,(3):7-7,17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2.
《北京房地产》2009,(5):69-6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  相似文献   

3.
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三方面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从发生无偿赠与行为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下面笔者结合国税发[2006]144号等有关政策,就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为大家提供几个税收筹划技巧。  相似文献   

4.
双周信息     
《楼市》2006,(20)
国税总局:无偿赠与全额征收4%契税《楼市》综合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强调了对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受赠人全额征收4%契税,以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5.
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政策规定1.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凡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营业税时,应特别注意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5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适用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从  相似文献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5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适用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从2009年5月25日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9.
唐玉强 《活力》2014,(5):37-3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赠与合同性质的理解应当坚持以我国立法精神为立足点,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把握。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单务、无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  相似文献   

10.
为解决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2006年6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政策出台后,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赠与行为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来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  相似文献   

11.
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比分析企业重组中不动产处置时,以市价直接转让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和不动产以净值无偿划转三种方式下的总体税负.以某酒店集团为例,通过计算三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等,发现不动产以净值无偿划转方式的总体税负最低.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5,(9):109-109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规定,现就各单位在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4.
杜丽 《价值工程》2011,30(3):190-190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双方一致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作比,赠与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亲属关系、朋友或其他道德上的原因。因此,赠与合同在本质上与其他转移财产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本文通过有关赠与合同主体、客体的资格界定;通过对其内容的归类,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赠与合同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5.
<正> 新远见:对于这个案件,你认为该如何来分析和判断?渠涛:现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另有186条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相似文献   

16.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IANDAPPRECIATIONTAX)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但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215;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215;速算扣除系数。  相似文献   

17.
夫妻房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法律属性应界定为身份行为的从契约。区分夫妻房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实际意义在于明确夫妻关系中财产处分方任意撤销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作限缩解释,除夫妻一方明确表示赠与外,均应推定其为夫妻房产约定。夫妻房产约定具有物权效力,应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无需登记即可在夫妻间发生不动产权属移转,登记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8.
土地增值税是指以不包括继承、赠与和无偿转让等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我国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但是在清算过程中由于工作比较繁杂,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影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主要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希望能为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19.
房屋赠与与遗赠都是给他人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但二的区别却甚为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20.
谢礼 《企业导报》2012,(23):133-134
长久以来,针对婚前个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对不动产权益归属、不动产增值减值部分的权益归属、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偿还以及如何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等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文将从分析夫妻财产制入手,在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对离婚时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及其合理补偿等问题展进行简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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