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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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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清规戒律”。但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上海的“小时工”们可以与老板口头订立劳动合同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主要就是指口头形式。  相似文献   

2.
“合同”一词比较常见,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办理贷款、乘车打的等等,许多民事行为都与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事事、时时都离不开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等;而狭义合同是民法债权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和人身合同等,《民法通则》定义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因此,我国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等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之外,即人们生活中常讲的合同,主要是指民事债权合同。  相似文献   

3.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为忽略有关细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文就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易忽略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重视,从而保证劳动合同规范、有效地签订。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是早已明确的,但是,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的合法权益,即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而不签定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目的是利用试用期任意降低劳动的  相似文献   

5.
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一争规定,认为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补签新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与损失。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按其意愿裁决。[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小资料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取消了“10 3”的规定,这一改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劳动甚至一些用人单位都有一个疑问,是不是以后上海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产生这种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条例》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进行表述,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实施了半年有余。但还是有不少企业对《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甚了解,还是以为只要职工是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8.
书讯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当事人须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就合同续订后的期限达成一致,才是合法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方的意志,甚至采取非法手段。  相似文献   

9.
小秦事实上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目前也已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只要履行了提前三  相似文献   

10.
<正>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即确立一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解除和不履行合同。《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相似文献   

11.
<正>《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条款都做了很大的调整,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做了很大的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相似文献   

12.
周斌  胡泉 《人力资源》2008,(7):71-73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不但强调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重大修正。比如,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同时取消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合同终止条件”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说,  相似文献   

13.
时琦 《企业经济》2003,(1):156-157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用工合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减员分流、择业换岗导致的新型劳动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劳动法》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已显得力不从心,调整的漏洞也日渐显现,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与实际履行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者规定并不明确,因而时常引发劳动合同纠纷。对此笔者作粗浅的探讨。一、存在的问题(一)《劳动法》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有偏袒员工为择业换岗,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  相似文献   

14.
正评析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隐瞒内退职工的身份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当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王某已经付出的劳动,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从劳动关系存在唯一性、排他性、人身依附性,  相似文献   

15.
合同期满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或许是考虑到在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另行招聘员工会有一定的经营损失。而劳动者可能已经有更好的规划或找到了更好的机会,即便有损失也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创业者(广州)》2006,(22):16-17
罗莱(本案申诉人)于2003年7月入职某公司(本案被诉人)任项目经理营运助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申、被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附件包括甲方(被诉人)《员人手册》、《奖惩制度》以及《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约定了申、被诉双方要求申诉人承担保密责任和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后的不竞争(竞业禁止)的期间、范围、申诉人的保密义务,保密措施及申诉人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相似文献   

17.
李鹏 《中国就业》2006,(2):34-35,17
我国《劳动法》第16、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但是在劳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一种相对于劳动合同关系而育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欠缺书面合同而劳动提供了有偿劳动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副产品——事实劳动关系。现在中国农民工粗略统计有1.2亿.主要从事城市建筑业和生产服务业,这些农民工中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强迫劳动、克扣工资等现象十分普遍。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其他闰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和现状.提出几项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市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国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一家报纸的编辑打来电话约稿,叫我写些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章。  相似文献   

19.
小资料     
张亮是否应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关键在于张亮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法律上是否已可认为为劳动关系实际发生。  相似文献   

20.
人员与岗位的变动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是许多人力资源经理最感棘手的问题。企业的管理者如何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识别与运用劳动合同的变更.避免劳动争议,这里给你支一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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