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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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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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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I2年5月4日,L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了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其包装袋标注的“本企业通过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相似文献   

4.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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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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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质量跟踪》2000,(10):36-36
第三十四条 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歌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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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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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产品未经认证又假冒该如何定性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某县质监局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子镇流器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志).经立案调查查明:①该电器厂未取得电子镇流器强制性认证证书,属无证生产;②该款电子镇流器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名为"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属假冒;③电器厂共生产该款违法产品660只,其中已出厂销售300只,库存360只,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9900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是认定电器厂只构成一种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在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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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县质监局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子镇流器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3C”标志)。经立案调查查明:①该电器厂未取得电子镇流器强制性认证证书,属无证生产;②该款电子镇流器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各为“上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属假冒;③电器厂共生产该款违法产品660只,其中已出厂销售300只,库存360只,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99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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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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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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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下发通知,将组织开展2009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重点检查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尤其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认证;重点查处获证企业、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买证、卖证,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未依法有效实施跟踪调查、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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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汽车厂家、经销商、4S店未经国家CCC强制认证,私自由低配车向高配车汽车销售,《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向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咨询得知:生产企业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改装汽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做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企业在生产非量产的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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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此案涉及出口商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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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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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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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局布置,会同农机检验站的检验人员对农资公司经销的隆丰机械修造厂生产的畜力播种机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抽取2台进行了机械性能检查和现场模拟试验。结果是:①该产品无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证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重缺陷A类有两项不合格。由此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①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②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35400元;③停止销售没售完的产品,待技术处理后方可销售。 农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农资公司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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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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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又可分为产品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其中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认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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