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随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2.
3.
4.
刘国军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3)
《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鉴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的主观故意情节明显,易于识别,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则因其主观故意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是否应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移送标准,则分歧较多。笔者现结合具体案情对后一种情形下的涉嫌犯罪移送标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5.
6.
销售者是否有权提起《产品质量法》第41条3项抗辩事由取决于裁决者采纳何种产品责任体系。学界对该法及《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存在不同理解,但产品责任立法史及其发展趋势、条文措辞都表明,第41、42条作为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依据、第43条作为追偿依据的合理性。3项抗辩事由之来源、销售者不应比生产者承担更大风险的理念,以及我国产品责任是抗辩事由来源与产品责任主体的矛盾嫁接,使销售者提起该些抗辩事由具有合理性。基于不合理产品责任体系的否定说实质是绝对产品责任,它既不符合当下各国产品责任的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利益平衡理论。 相似文献
7.
六、我国国内法对产地标注及伪造产地行为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对产地标注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产品质量法》对工业产品产地标注问题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从“禁”的角度出发规范工业产品产地的标注。《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然后又在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何谓“产地”?1997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8.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7)
<正> 过去,对已经大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法律上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现在,为强化打假力度,执法权力机构又重新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并开始施行。即伪劣商品没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界定为"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 相似文献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往往同时也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为了能够成功地销售伪劣产品,一般都冒用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也是将自己生产的低档次或者质量较低的产品充当高档产品而销售的行为。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也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文作者从案例出发,试探析二者间区分的标准,并探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完成形态,并对该罪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自从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明显增强了维权的意识,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个人或集体以此为业的打假活动。然而,人们虽懂得维权或者打假,而不知道为何越是打假假货越发猖獗的原因。事实上,一个重要的质量把关环节缺席了,这个环节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此,商业科技质量中心的有关专家认为,”销售者进货验收这一环节是目前我国商业企业进货把产品质量关的重要环节,也是薄弱环节,有人因而将其视为中国产品质量频出问题的一个根源,其实,真正的源头还是第一方检验。”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只对销售者直接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七条),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而对销售者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 相似文献
12.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1,(5):15-16
背景提示: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7条中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惩罚性赔偿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知”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本文主要针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讨论。 相似文献
14.
15.
16.
17.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对此问题目前刑法学界尚无定论。而如果从犯罪客体入手,运用哲学质量互变规律就可以解决此问题:如果案件中使用的物在价值(或价格)上比较靠近合格产品,该物就是伪劣产品,该行为就应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案件中使用的物在价值(或价格)上与合格产品相去甚远达到一定的度,该物就不再是伪劣产品,而是诈骗的工具,该行为就应该定诈骗罪。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8.
1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司法支持“知假买假”问题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对统一司法尺度,打击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都将产生积极作用。但是同时,这一解释在司法支持“知假买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相似文献
20.
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未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按照标价、市场中间价、机构估价等方式依次确定。价格基准是解决货值金额问题的前提,基于对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法益的准确理解和社会危害程度的适当评价,价格认定应以行为发生日的零售价格为基准。在已出售和未售出共存的场合,实际销售价可视为标价的一种表现形式,进而计算货值金额。在完全尚未出售伪劣产品的情形中,应肯定购入价格对认定货值金额具有积极意义,加上必要的合理成本支出,可作为货值金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