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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5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做出明确规定.它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二是经过海关行政许可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再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   

2.
《商界》2005,(7):63-63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将专业报关和代理报关企业统一合并为“报关企业”;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每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改为报关企业两年一次、其他企业三年一次更换注册登记证书等。《规定》扩大报关企业范围,指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办理报关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仅包括法人,而且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个人可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到海美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成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取得独立的海关编码。  相似文献   

3.
关务问答     
《中国海关》2020,(3):56-57
自何时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根据《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3号)第一中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相似文献   

4.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报关服务业务也拓展迅速。各大报关企业纷纷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扩大自身规模.形成网络化的经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27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报关企业的分支机构经营报关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设立地域的不同,分为本直属海关关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和跨直属海关关区实行许可制管理两种情况。本文介绍的是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5.
热点问答     
《中国海关》2020,(2):46-47
请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了哪些改革?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第二中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改革后,企业开展报关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并办理备案手续,并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相似文献   

6.
报关行业发展的新机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海关以总署令的形式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解决了原先严格的报关市场准入审批限制、报关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不合理规定.代理报关企业与专业报关企业并存.存在不公平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并将对报关企业今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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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1,(8):56-57
01 我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到8月6日,请问办理延续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清并递交以下材料:①注册髓记许Ⅱ丁延续申请书;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在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内容上都作了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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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4,(1):46-47
以下解答仅供参考,请以通关现场海关答复为准。a ASK CHINA CUSTOMS企业及报关员管理我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原来从事出口业务都是通过外贸公司代理,现打算自己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以自己的名义报关。请问到海关是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还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相似文献   

10.
海关对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主要有:报关单位报关身份是否得到海关确认或许可,有关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这些内容是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对企业进出口行为进行监管的基础性业务,与进出口货物监管紧密相联,贯穿于海关管理的全过程。海关通过对报关单位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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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3,(6):48-49
a企业及报关员管理①我报关公司是2011年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320万元人民币,现在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请问我司的注册资金符合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要求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的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12.
<正>200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集中明确了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和海关管理的有关内容;扩大了报关单位的范围;明确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了1年1次的企业年审,替代为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3年换证制度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2年许可延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关》2018,(12):70-70
1企业如何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根据《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第一中规定:“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www 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 cn/)‘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企业需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相似文献   

14.
书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6月119施行。《规定》对报关单位进行了新的划分.对报关企业不再进行专业和代理的区分而统称为报关企业。同时.对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也有了新的规定。如何完成新规定下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平稳过渡成了报关企业向海关咨询的一大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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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4,(11):54-55
a企业管理及统计 1我司是“长三角”地区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尚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现想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报关,请问应该到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限据海关相关文件,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长江经济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按照上述规定,你司应至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6.
报关员是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7.
政策新闻     
《大经贸》2001,(9)
海关明确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问题最近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对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资格予以明确和规范,海关日前就文中涉及海关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内容如下:一、对"外贸流通"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类型的企业,海关按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二、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海关比照法人企业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分署办)  相似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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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4,(5):50-51
企业管理及统计 我司是一家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报关业务开展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想了解一下海关对报关专用章样式有何要求?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名称全称。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相似文献   

19.
×企业只能在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企业在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之后,即取得在直属海关各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资格.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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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2011,(5):50-51
01 我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不慎遗失了,可以补办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7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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