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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在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中是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相并存的三大独立程序之一。而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是破产和解程序的必经步骤,其生效后会对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破产债务人,以及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以求深化对破产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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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由于相关法条较为简单,行政复议实务中,对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适用程序、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常有疑惑。本文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例入手,浅析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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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7)
正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引入卡特尔"和解程序",即企业承认参与了卡特尔行为,以此为交换获得10%的罚款减免。欧盟出台和解程序后不久,笔者曾与来访的欧盟委员会反卡特尔局官员对和解程序进行探讨,笔者当时对和解程序中以减轻10%的处罚来换取当事人承认卡特尔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切实可行表示疑问,但欧盟官员当时就对和解程序的适用表示了足够的信心。果其所然,2010年5月,欧盟委员会在计算机与服务器的内存芯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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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中心的破产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于是,作为一种自救措施的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然而,该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实践中的诸多困境,以至于世界发达国家纷纷对其进行改革甚至予以废除。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保留了破产和解制度并对其进行了重构。本文将对破产和解制度的现实价值与困境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解析与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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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但在合伙企业破产的程序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对合伙企业破产的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合伙企业不仅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也应当可以适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国法上对合伙企业破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应考虑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程序启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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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做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大进步。此前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而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新刑诉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所使用的条件、范围进行了限定,为我国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程序提供了指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条件、法律后果等规定略显模糊,导致适用时出现歧义,因而也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具体阐述。本文将具体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意义以及不足,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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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整顿是紧密相联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即意味着整顿工作开始,而整顿工作,主要是着重于如何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完成和解协议,使企业起死回升,所以,和解与整顿的会计报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之点. 和解的会计报告,是申请和解的会计报告,它的主要内容:第一,反映和解申请时,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第二,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注册;第三,和解申请书、和解协议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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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作为法院程序之终结程序与当事人权益实现最为密切,很多既定法律文书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执行程序的执行效果。而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的一种手段也是法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纵观现行法院执行实践,“执行难”是执行中一老大难的问题。这在被执行人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体现的更为明显。执行和解制度的产生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较之法律文书产生时被执行人经济履行能力已严重恶化。其二,法律不外乎人情,即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的承认。其三,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最快实现和现况下的曩大保障。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制度设计初衷能最大的发挥出效果,本文针对执行和解制度实施过程出现的相关问题从执行和解制度的定义、特点、法理基础、应对之策等方面作了一些基本尝试,希望能为执行和解制度的更好实施带来一些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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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后期,随着大量新型经济活动主体——公司法人制度的出现,早期的内容单一的破产制度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于是,破产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作为体制之内的自救措施相继出现,并发展成为现代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对该两制度之价值、困境及国外立法例进行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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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刑事和解制度终于纳入其中,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影响下的新型调解制度,旨在调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但作为新的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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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浩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2,(1)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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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和解等价于一个相应的法院裁判",这种有效性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争议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因此,研究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正当性、成立要件、效力状态和救济制度等具体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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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 Dekeyser 《工商行政管理》2012,(9):67-70
和解制度背景介绍
和解制度在欧盟用来处理卡特尔案件是一个相当新颖的制度。在正式开始介绍和解制度前,我简单介绍一些背景资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