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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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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是以“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方面 ,只是笼统地规定列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里 ,没有考虑到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的特殊性 ,因它已从过去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因而 ,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 ,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进而引起的城建税问题 ,在会计核算上是不明确的。例如 ,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份发生下列相关部分经济业务 :销售商品产品收入价款210 ,000元 ,增值税3…  相似文献   

2.
基本情况湖北省郧西县某医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黄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皂素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黄姜,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产品适用税率17%。  相似文献   

3.
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存在问题谈增值税的改革丛建阁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存在的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  相似文献   

4.
《上海会计》1999年3期发表吴明烨同志“是销售成本还是销售费用?”一文,读后颇受启发。吴文认为: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而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以转作期间费用处理为宜。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一、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属于存货成本的一部分,并构成商品产品价值。既然属于存货成本的这部分增值税差额已经丧失了继续…  相似文献   

5.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其会计处理较用货币资金等方式复杂,是企业实务操作中一个难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认识与大家探讨。 一、理论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存在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虽然视同销售,但财务上不通过销售进行帐务处理,也未规定具体操作方法。一般理论上的会计方法是: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增值税,按成本价计  相似文献   

6.
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各国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准则规定和我国增值税对会计的实际影响,产生了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客观要求。该准则的目标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以及增值税资产或负债,按照税法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传出、出口退额和未交增值税额,为编制增值税明细表,以便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纳税信息作出规范,该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增值税会计的专门术语及其定义、业务性原则、确认与计量、报表  相似文献   

7.
笔对某企业稽核时,发现该企业购进钢材批,购进成本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均已入账抵扣。后将钢材用于对外投资,企业作了如下账务处理:借:长期投资117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贷:原材料100000。这样的处理是不对的。  相似文献   

8.
陈惠平 《税收征纳》2009,(12):38-40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其材料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甚至私人.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平衡企业税负并有利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规定有应征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要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还须准确计算出进项税额,条例中又特别提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这两类项目对当期应纳税额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详细分析了两者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不同,以期准确的识别区分两类业务,保证税款的足额缴纳,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10.
《税务(辽宁)》2000,(12):45-45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相似文献   

12.
宫玉庆  李腾云 《税务纵横》2003,(12):143-144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依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局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的专项税收检查中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13.
《税收征纳》2007,(1):I0008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明确如下: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相似文献   

14.
关于增设“待扣税款”科目的建议韩树明,严硕勤,敦墅人财政部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5.
贵刊1995年第3期中刊登了赵火昌同志的《对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一文,文章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了看法,并指出其不妥之处。笔者认为,赵文中认为不妥的看法是对的。但在对销售收入的处理上还可商榷。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应税收入是否可采用下列方法解决:即销售收入平时按含税收入入帐,而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结束时,根据税法的要求~次性调整为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二)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金:应税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6%)应交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X6%(2)应交税金入…  相似文献   

16.
笔者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发现,企业的财会人员在存货盘亏、报废、毁损的会计处理时,不计算相关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经向当地税务机关询证,答复是:存货的盘亏等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能抵扣的是指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相似文献   

17.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8.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征收增值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定义存在差异,因此8种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收入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别。  相似文献   

19.
《会计师》2016,(10)
2012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并且以该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并销售酒及酒精、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等产品的,都应当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之内。本文主要阐述了农产品核定扣除抵扣进项税政策,分析了该政策的利与弊,并从两个角度就进一步完善该政策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都涉及到企业的运费问题.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是该交增值税还是该交营业税?企业销售货物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进项税额又如何转出?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因此.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运费的相关流转税就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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