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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是对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的再次审理的救济措施。刑事再审程序设计科学与否关系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而言,虽然它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也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我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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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设置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对生效裁判的纠错,即无论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不论对案件当事人何方有利,都应依法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仅具有工具价值,不具有自身内在的价值。这种理念无疑有其合理性。但它在夸大纠错功能的同时,却忽略了法的安定性的价值。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再审的救济功能无从体现。刑事再审程序设计科学与否关系到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然而,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而言,虽然它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对有关国家刑事再审制度予以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缺陷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尝试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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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可以对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补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启动主体的相关内容规定的不够合理,笔者在考察世界各国范围内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以期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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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再审制度则是人民法院对已生效裁判再次进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抗诉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行政纠纷化解过程中,通过民行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是整合有限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致案结事了的必然选择,也是司法机关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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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法律制度中,法院民事调解书作为与判决、裁定一样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但是却不具备可以申请再审的监督机制,使民事调解这一法院职权行为出现了监督上的"真空"。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案外人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的制作不合法而侵害了案外人权利的现象有很多。本文从一起因离婚调解书引起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切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理清了执行异议、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层次,探究如何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寻找出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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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但是,在强化了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制度的情形下,法院依职权来启动再审程序显得不必要,既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也与审判独立原则不相容。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对此,笔者意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浅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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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再度成为学术界讨论热点,《民事诉讼法》中通过对当事人再审程序的具体化以及再审事由的细化,使得程序更具操作性,反映了程序保障的思想提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试图评价再审程序进步之处的同时,探讨其中的几点不足,对不足予以进一步的分析,从而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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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前言经法院审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往往只能暂停对标的物的处分或执行款的分配。而出现异议之诉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分。申请人为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由此,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应运而生。部分执行法院审核并认可保函后,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情况下,依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及时处分执行标的物或分配执行款。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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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四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审判员的回避问题,但是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或者遗漏。例如,对于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不服重审裁判结果再上诉二审程序中的回避问题,没有进行制度上的规定,由此导致当事人对二审审理结果心存疑虑,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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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至2012年,投资人苏卅I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与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世恒”)因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之争先后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2012年1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这场旷日持久的对赌条款效力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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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通过上诉或抗诉引起二审后,二审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且量刑适当的,应依法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如此立法有些不妥,本文拟从三个方面阐述不妥之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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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下面,笔者以案例对于当事人约定排除调解书的既判力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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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本文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弊端,以期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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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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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使得笔者对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投以关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在于使法院裁判尽可能地接近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与正义,给当事人一种公正的救济方式,从而合法,迅速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随着审判改革的深入,现行审级制度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加之再审制度的发达抬头更使得审级制度有流于形式之嫌.因此本文主张,应继续成熟一审终审制度,创建三审终审制度,对再审制度的适用严加控制,共同构筑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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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付诸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总结为四点:其一,被执行人难找;其二.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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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诉为启动再审审判的一种方式,再审请求审的审查是开启再审审判的关键。再审请求审与再审审判是再审程序两个不同的阶段。再审请求审的核心内容为司法机关通过审查案件中的证据发现是否存在再审理由。再审请求审在本质上不属于一种正式的审判程序,审查的内容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故在证据审查模式上有其独特性。再审请求审阶段的证据审查,一方面要明确新证据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对新证据和旧证据予以合理评价。除此之外,再审请求审的证据审查模式不仅要符合再审的基本理念,还要权衡法的安定性与实体公正性之间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