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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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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梅 《福建金融》2002,(2):22-24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作出了规定,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要符合审慎会计原则,如何建立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呆帐准备金制度,探讨准备金水平评估的目标及评估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现状 1988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88]第277号),规定专业银行从当年起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均为2‰.1992年财政部对上述规定作出修订(财商字[1992]第232号),规定呆帐准备金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年初以人民币计算全额提取,当年提取的比例为5‰,从1993年起每年增加1‰.1993年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1993]第11号)规定,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改为按年初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相似文献   

3.
邓顺永 《新金融》2001,(12):13-14
当前,除上市商业银行执行财政部2000年度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可以自行决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之外,其他银行仍然执行1998年度发布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提取呆帐准备金未按其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予以提取。  相似文献   

4.
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本具体分析办法中有关呆帐准备金制度规定的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许莉 《上海会计》2001,(5):12-14
自1993年以来,我国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取得了可喜成绩,这是谨慎性会计原则在金融业务中的具体运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次重大突破,但也不容否认,我国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遵循谨慎性原则等方面还存在不协调之处,致使呆帐准确金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  相似文献   

6.
王卉 《西安金融》2004,(8):57-57
贷款呆帐准备金是银行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计入当年损益的、用于弥补贷款损失、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种专项补偿基金。我国自1993年起,按照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1998年1月1日起,改为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进行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1999年,工、农、  相似文献   

7.
2012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5号文),现就应注意的七个政策风险点提示如下:风险一: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范围有变化  相似文献   

8.
我国银行业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始于于1988年。在此之前,各银行都不能提取呆账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须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害免,并冲减信贷基金。198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代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规定专业银行从1988年起建立啉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来确定,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贷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提取比例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提取比例都是2‰。1992年,财政部对上述规定作了修订,将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提高到5‰。1993年,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以后每年增加1‰。从1996年起,改为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性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刎取办法的通知》,规定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科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看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目前仍执行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9.
一、国有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及其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1.呆帐准备金信息质量不高 我国的呆帐准备金属于普通准备金的范畴,计提方法和比例没有考虑到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内在损失,银行保持的呆帐准备金水平只与贷款规模大小相关.这种准备金制度,不符合审慎性原则,使得银行呆帐准备金水平明显不足,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真实呆帐量来说,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足以弥补贷款的内在损失,并造成银行利润虚增、税款垫支和现金流量减少,掩盖了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  相似文献   

10.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这一通知是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要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根据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金。本文撷取了七家商业银行(四家上市银行与三家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的年报资料,从不良贷款与贷款呆账准备金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七家银行进行贷款管理的状况。这四家上市银行分别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及招商银行;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  相似文献   

11.
《金融会计》2008,(2):4-6
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新规定,本文试以扬州市某银行6户样本贷款企业为实证,分析该方法与现行五级分类方法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上的差异,并分析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有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一、存在的问题 (一)新旧制度混用,造成准备金少提。据调查。目前临泽农行信贷管理方面已执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但其会计核算部门依然执行“一逾两呆”呆帐准备金提取制度,两种制度混用造成该行少提贷款损失准备金324万元。  相似文献   

13.
《税收征纳》2010,(1):46-4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戴定毅 《上海会计》2000,(12):18-20
一、“四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对“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存货”以及“长期投资”四项资产计提的跌价、减值准备统称为“四项准备金”。根据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的三个文件([1999]35号文、[1999]49号文、[2000]4号文) :“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 ,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均应计提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四项准备金的计提采用下…  相似文献   

15.
吴焕亮 《新金融》1995,(7):22-23
国家对不能收回的贷款列为呆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和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助,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符合上述情况之一,才能报经各银行总行批准在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被核销的贷款还应表外登记,注意清收。  相似文献   

16.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3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17.
《中国保险》2012,(6):7
5月2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相似文献   

18.
周庆 《中国金融》2000,(11):58-59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 ,是按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一定比例 ,从营业费用中提取用于补偿呆账损失的一种准备金。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是会计上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与运行机制 ,稳步向国际惯例接轨的体现。经过 1992年、1993年两次修改 ,我国的呆账计提方法为按年初放款余额的 6‰金额提取 ,从 1994年起每年增加 1‰ ,直至历年结账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 ,达到 1%后 ,实行差额提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 ,呆账的不同 ,呆账准备金统一按 1%计提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因为 ,不同规…  相似文献   

19.
《财会学习》2012,(3):8-9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国税务》2009,(11):35-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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