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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驰名商标是无形资产,使用时间较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大的销售业绩,其资产远远大于其标识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市场主体,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信息经济正常的秩序。对其保护最早可追溯到《巴黎公约》。从《巴黎公约》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都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公约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对该驰名商标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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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我国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世界驰名商标一贯采取谨慎保护的方针。在参加巴黎公约之前,我国在商标审查中就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退回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在某些商品上申请注册COCA—COLA可口可乐、三菱等商标。加人巴黎公约后,我国的驰名商标有了依公约规定在成员国受到保护的依据。同时,我国也承担保护其他成员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十几年来,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和各有关机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不仅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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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保护的国际惯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迄今为止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范围最广、内容最全面、保护标准最高的多边协议。中国加入WTO,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将对国内规定的调整和制定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TRIPS在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其次,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所谓最低要求并非降低保护的标准,事实上协议要求成员方承担的义务比《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还要多,最低标准是指必须达到协议的一系列规定,含有一般义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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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 ,把企业的名称权归入了人身权的章节 ,而且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适用对公民姓名权的有关规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把企业名称权归入了法人的人身权 ,但从名称权的法律属性上看 ,名称权应该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名称权的侵害与救济的内容应与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大体相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 ,都同属于智慧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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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文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制是建立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法律基础上。《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领域的基本公约,有工业产权的母约之称。其他一些有关工业产权的公约,如《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等都规定要参加该协定或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参加国。从而,《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制约着其他有关工业产权的公约。《巴黎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缔结于巴黎,1884年正式生效。到1990年1月,该公约参加国已达100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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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中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明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成为商事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一、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企业名称的意义主要有三:其一,企业名称是企业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企业人格的表现;其二,企业名称也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志,企业以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其三,企业名称是企业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是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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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1883年的巴黎公约第5条(2)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该条(4)规定: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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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迅速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傍名牌”、“搭便车”是通过注册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达到非法牟利之目的的。前几年,有关地方工商局对“花都机”进行了坚决的查处,国家工商总局为此还专门发文,要求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制止仿冒现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类似肆意将他人驰3著4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名称用来注册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傍名牌”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可见,在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时,要统一认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以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实施。%2把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关。这是从根本上杜绝披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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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原因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形式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将与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产生种种冲突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两套并存的法律规定不完备所致,因而不能有效地防止冲突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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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没注册下来的企业,成功告赢了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巴黎贝甜”因为带“巴黎”这个城市名,不符合中国的商标注册条件,结果被人抢注了“芭黎贝甜”商标,长期恶意滋扰,开口要价1000万。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巴黎贝甜”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后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并变更登记名称,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15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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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企业名称、商标权利等概念的界定及对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的冲突的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简要分析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的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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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志和符号。执法实践发现,企业名称使用中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标注企业名称,不真实、不规范标注企业名称等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笔者在此就企业名称标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同行关注,进而加强市场管理。一、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名称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附属形式,权利人具有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和依法转让权。但是企业的名称权是一种专属权,法律对其权利如何依法获得、依法使用、依法转让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一)企业名称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