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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国家建设部及一些省市制订了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方法,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筹集维修基金,但结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维修基金收取难,另一方面维修基金管理也难。这其中,有业主交费意识不强的原因;有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合理以至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原因;有开发商管理公司滥用权力,违规使用维修基金的原因等等。笔者对维修基金进行了潜心的研究,对维修基金的分摊、管理等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解决维修基金收取难、管理难的问题。一、维修基金在筹集、管理中的问题1.维修基金的计算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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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业主全体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为了能够在保修期过后对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更新、维修、改造提供资金的基金就是所谓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银行代存,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并且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所建设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共同监管。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对于提高房屋使用寿命,保证房屋安全以及保障物业保值增值具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对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的法律问题做出了简要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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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就是物服务合同。那么,合同对维修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呢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由业主责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设施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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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物管公司”)就小区莱业主拖欠10年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事宜,向法院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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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活动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认知的差异.实践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中应由哪一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存有争议。考察各地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业主大会作为合同主体.如上海2005版《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示范文本)》:二是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为合同主体,如北京2008版《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均有可商榷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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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已经给大家讲了物业费的相关规定,本期,继物业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为大家讲一下一直受到关注的热点和容易引起矛盾、投诉的问题之一“物业维修基金”。近年来,买房者甚多,无论是买来自住,还是投资升值,在购买商品房时常被要求交纳“物业维修基金”,这个基金是做何而用的呢?这个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应该已经不陌生了,物业维修基金就是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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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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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高档物业就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高、设施设备完善、装饰讲究、工程造价高的建筑单体或综合体,它包括高档写字楼、高档商场物业(商场或购物中心)、高档酒店、高档公寓等。由于其价值高、技术含量高、智能化高以及管理维护使用复杂,需要具有先进的管理手段和专业化的养护维修技术。因此,高档物业的物业管理比一般住宅的物业管理复杂得多,而且商业物业管理收费相对较高,利润较高,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高档物业的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因此,高档物业的物业管理需要有专业的机构进行。下面分别介绍不同类型的高档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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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信每一个物业管理企业都会为之烦恼,因为目前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侵占和挪用维修资金。据报道,广州市已收到维修资金2亿元,但存入专管银行的只有5000多万元,因此推算出被截留或挪用的维修资金达1亿多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确是个老大难问题,但难在何处?根源何在?舆论和媒体的误导,使公众普遍认为是由于开发商居心不良或物业管理公司行为不轨所致,却忽视了业主未尽到职责,欠交大量维修资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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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问题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近年来,在物业管理不断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目前境况下,物业维修资金在收取、使用乃至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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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物业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物权法公布以后,小区业主的主人翁意识越来越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也越来越规范,许多小区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同时也有许多小区的业主及业委会希望对物业管理处多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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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此前,这笔资金是以“基金”命名的。例如:深圳市通过的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称其为“住宅维修基金”;上海市施行的《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称其为“物业维修基金”;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称其为“维修基金”;在笔所知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中,均称其为“基金”。从2003年9月1日起,这笔专款改变名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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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审计局近期在对某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将代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入的43%挪用。为了防止该项基金流失,开原市审计局提出审计建议,一是建议该单位领导重视对此项基金的管理,对每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建立业主明细账,在银行专户存储,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检查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