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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多头负责,并且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应统一;三是仍分别由数个行政机关承担;四是由公证机关或专门的事业单位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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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制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有无瑕疵,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核有着直接关系。那么,土地登记机关究竟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核呢?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我国各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差别,有的地方实行房屋与土地统一由一个部门登记,而有的地方则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登记机关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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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条规定为登记机构的设置留下了讨论的余地。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围绕“统一登记机构”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由不动产登记所在地的县级法院管辖;二是由统一的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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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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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不动产登记经历了起步探索、稳定成熟、深化发展三个阶段,由房地分开向房地合一转变,由行政审批向行政服务转变,由部分统一向全部统一转变,促进了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一个动态样本.
起步探索
改革开放前,深圳只是中国南方的一个边陲小镇.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只有几十宗土地、房屋登记.1979年,深圳成立经济特区,但土地和房屋登记的量仍然不多,并且由多个部门分开管理,登记发证有行政机关,也有授权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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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制度往何处去——兼评《土地登记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贯彻和落实<物权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其中,<土地登记办法>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土地登记制度改革作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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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上存在违法建筑,这类情形是否需要审查,能否登记。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行为,没有确权功能;无权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审查与物权效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登记人员无力和无权审查的内容列入审查内容;属于产权管理应由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内容。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登记人员可以把握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对闲置土地等需要审查但未列入法律法规的应尽量列入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但不宜主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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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五)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五、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完善的不动产法不可或缺。我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力都应登记,但目前尚无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使得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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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省启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但被林业部门发文叫停.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林业、国土两个部门在林地登记发证中时常发生争执,林业部门认为林地是林业部门的管理范围,林地的登记发证是林业部门的职责.笔者认为,林地和地面附着物森林、林木等不动产都应由国土部门统一登记.
争端源于法律的冲突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规定存在矛盾,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业、国土两个部门都可以登记发证,必然造成林业、国土部门业务管理的交叉,导致土地登记的重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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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为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建议。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研究结果: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矛盾和冲突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散登记弊端;构建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应当贯彻统一性、有效性、效率性、可行性等原则;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必须从法理上合理界定不动产物权的关系,明确以土地登记为基础,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可选择行政机关,三是在过渡期可通过优化登记机关职能来推进统一登记。研究结论:当前可构建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即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统一协调、行使“不动产权利类型认定”和“不动产界址划定”两项职权,建立协调或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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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之一是权利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如果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争议不解决就无法进行登记,故权属争议的调处已成为影响不动产登记进度的瓶颈。因此,在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应当同时构建与完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制度。现行调处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制度,目前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较低。现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性规定多为部门规章,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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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HP构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研究目的: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可选方案的体系,并评选出适合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配套方案。研究方法:运用层级分析法(AHP),借鉴各国或地区的制度经验,构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可选方案的体系,再针对土地、法律专家以及政府土地部门领导专家进行专家问卷调查,求取专家意见的一致性。研究结果:中国应采取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不动产登记、土地及房屋均采取强制登记、以产权文件作为确保登记无误的关键审核文件、登记机关设立基金赔偿或投保赔偿以及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人5个方案。研究结论:中国适合采用强制登记、实质审查以及错误赔偿的权利登记制,以及发放权利书状的托伦斯登记制,成为混合登记制;实施时应依序进行土地确权、土地与房屋管理部门整并、建立登记机关赔偿机制以及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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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呼伦贝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因不动产登记与房产交易职能被割裂,人员、经费保障不足制约登记效率,形成当前不动产登记"瓶颈"。整合房产登记与交易职能和机构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关键所在。各地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协调财政、编制管理部门,加大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人员、资金支持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增加或调剂登记机构人员和编制。加大权籍调查、数据整合、信息化建设力度,化解现阶段不动产登记的 "瓶颈"问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走上正轨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