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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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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构建救济渠道,既可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又能从程序权方面全方位保障案外人的权益,但用通常诉讼程序推翻确定判决在理论上还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对当事人作扩大性解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案外第三人再审之诉既可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又能实现诉讼效率的价值,亦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其无疑是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为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可行的救济手段,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与目前的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并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体例安排、适用范围及与第三人再审制度的协调等方面均有完善空间,未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与民事制度对精神损害诉讼的不同规定,造成立法不统一。因此,应扩大刑事附事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为民事之诉三大类型的给付之诉可进一步划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揭示了在给付请求权尚未届依法行使之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必要通过裁判的方式予以救济这一现实困境与立法盲点交叠下诉权理论延伸的现实可能性。将来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诉的利益以及将来给付之诉下权利生成的途径论证其必要性及价值归属等多维度分析,联系扩大司法救济范围,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
诉的变更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变更之后的诉与原来的诉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应存在关联,诉的变更不会对被告的防御和诉讼的终结造成相当的妨碍与显著迟延,所涉及的新请求应属于旧诉受理法院管辖且不能违反适用诉讼程序的同一性。介绍了诉的变更的程序、时限,并就二审、再审及二审发回复审时诉的变更的情况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被告人在民事诉讼部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却不必然带来在刑事审判中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后果,被告人于情于理会怠于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先刑后民"的主流观点也使得被告人在得到确定的刑事处罚后更加不愿意在民事上赔付被害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设置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前置是有必要的。有了以上两点作支撑,我们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构建一个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具有牵连关系的几个诉是否实施诉的强制合并,通过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比较分析,可得出强制合并比任意合并更为经济。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诉的强制合并制度,以体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益,而且还蕴涵着难以量化的隐性效益———降低诉讼的错误成本、最大化地实现诉讼公正和彰显司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9.
诉的合并需要界定清楚两个界限:一是诉的合并所针对的是“事”而非“人”,因而诉的合并不存在主体合并的问题;二是诉的合并不同于诉讼请求的合并,两具有本质的区别。厘清诉的合并的界限,意在为完善诉的合并制度提供有益的理论根据。诉的合并应当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其对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立法应当从各类诉的提起程序、诉的合并的不同交国规范、诉的合并条件等三方面完善诉的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刘春 《嘉兴学院学报》2005,17(2):122-124
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因犯罪人的行为而受到经济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失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民法与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相互存在着矛盾,该文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于公权优于私权和效率优先的考虑,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和原则上要求在刑事诉讼提起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并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因此,被告人长期潜逃无法启动刑事诉讼及刑事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上有重大不同,基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建立一定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提起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原则上确立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以后进行,例外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有选择权;附带民事诉讼应主要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2.
董雨娟 《大众商务》2010,(16):270-27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法律人士认识上的因素。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困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参照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赔偿责任主体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法律人士认识上的因素.由此造成法律适用上困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参照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赔偿责任主体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该文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价值、刑事诉讼的理念、国外立法例等角度分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宜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在立法上进行修改,将“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修改为“利益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侦诉审分工负责关系因受检察监督、联合办案、"侦查中心主义"影响而呈现出形式化特征,严重背离了分工负责的分权制约和纠错理论要求。"庭审中心主义"要求摒除造成侦诉审分工负责关系形式化的原因要素,这将会带动侦诉审分工负责关系回归理性。而侦诉审分工负责关系回归理性还需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规范检察诉讼监督权合理行使,强化辩方制约地位等相关举措的密切配合。  相似文献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设立以来已实行30多年,由于其在立法上过于粗疏和原则,在实践上过于随意和不统一,所以其逐渐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之一。  相似文献   

17.
由关贸总协定创设的“不违法之诉“,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富特色的内容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b)款,一缔约方的措施即使不与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缔约方依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或损害,后者便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其规定的模糊性和被滥用的可能使“不违法之诉“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不违法之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给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WTO体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对如何限制“不违法之诉“的适用,以确保WTO沿着规则导向的道路发展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分析效率和效益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二者的关系问题入手,提出要实现民事诉讼效率。重点要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建立科学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合理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9.
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使被害人能够借助国家的力量及时弥补其在刑事犯罪中所遭受的损失。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憾,致使作为民事原告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难以实现。此类案件的执行越来越成为法院案件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缠讼、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适时完善这一制度,建构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由于我国经济之诉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已造成立法上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广泛存在和经济审判功能严重缺位,但经济诉讼的存在又十分必要。因此,应着力构筑经济诉讼程序机制,可考虑如下:(1)经济诉讼应为私益诉讼;(2)应维持“经济诉讼”的名称;(3)诉讼主体不拘于个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4)受案范围可遍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5)责任上可兼具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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