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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8日,一份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结果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报告中正式出炉。报告认为,中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尽管这一裁决与今年2月份的初裁结果内容一致,即支持美国、欧盟、加拿大的观点,认定“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在数日沉默后,中国商务部于7月22日发布声明:中方并不完全认同专家组报告的内容及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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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获悉。几易其稿的《汽车整车特征认定管理办法》已基本形成最后定稿,并最终定名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一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将于10月份正式出台。8月1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将在重庆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果不出大的意外,这可能是“办法”出台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从目前的进度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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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的磋商、调查、初裁、上诉,我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就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争端于2008年12月15日得到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终审裁决。根据这项终裁,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汽车成套、半成套散件(CKD/SKD)进口关税待遇等方面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错误裁决。但维持了世贸专家组此前认为的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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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接连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自9月1日起《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不再执行,二是9月11日奥巴马宣布对进口的中国轮胎产品执行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站在中国的角度上看,这“一进一出”的两件事都和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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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汽车贸易案裁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贸易组织裁定,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分析世界贸易组织裁定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了解世界贸易组织裁定的原因,探索的相应对策,这对我国汽车业乃至其他行业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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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怀东 《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8,(10)
2008年7月18日,一份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结果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报告中正式出炉。报告认为,中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尽管这一裁决与今年2月份的初裁结果内容一致,即支持美国、欧盟、加拿大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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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国内外汽车产业界对该项政策的出台高度关注,本刊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走访了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司长高融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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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之法
2008年12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公布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就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争端的终裁结果,上诉机构在汽车成套/半成套散件(CKD/SKD)进口关税待遇等方面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但维持了世贸专家组此前认为《办法》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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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将干10月出台《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将成为6月1日颁布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首个出台的配套细则。此前多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的颁布表明国家将从源头上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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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的磋商、调查、初裁、上诉,我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就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争端于2008年12月15日得到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终审裁决.根据这项终裁,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汽车成套、半成套散件(CKD/SKD)进口关税待遇等方面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错误裁决.但维持了世贸专家组此前认为的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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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争端,画上遗撼的句号 对于陷入重重危机的欧美和加拿大的汽车业来说,2008年12月15日是一个好日子,但对中国汽车业来说却有说不出的无奈和失落。这天,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终于裁决中国政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至此,这起长达三年的争端以中国政府的败诉画上了个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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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美欧联手将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措施告到了WTO/DSB。美国和欧盟在“汽车案”的申诉中称,中国现行的汽车产业政策,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存在歧视,中国的关税壁垒致使美欧产品不能自由进入中国市场。而美欧所说的歧视性是否存在呢?汽车案的爆发是否是由于中国和欧美对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理解上的不同造成的呢? 2004年3月18日美国起诉中国半导体集成电路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4月27日中美进行磋商,欧盟日本墨西哥作为第三方,经过三轮磋商,7月14日中美正式达成“中美关于集成电路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问题谅解备忘录”。美中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摩擦得到圆满的解决,那么此次汽车案的走向又会是如何呢? 从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入选WTO/DSB专家组成员候选人名单的三位专家之一曾令良与武汉大学张华的文章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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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在贸易争端风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2005年中欧汽车零部件贸易政策之争的起源 中国和欧盟之间的汽车贸易政策之争出现了升级迹象.这场争端起源于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4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下文简称<政策>),该<政策>第十一章"进口管理"明文规定,"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第五十二条),并提出了汽车生产企业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概念(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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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税费性质是汽车零部件案的争论焦点,投诉方主张为“国内税费”,我国主张为“关税”。专家组分析认为,适用GATT第2条第1款b项“普通关税”应当严格限于进口当时的货物状态,以保证WTO/GATT协议目标的实现,而我国以零部件进口后在国内的装配情况作为征收依据,属于GATT第3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税费”调整范围,从而支持了投诉方的观点。专家组的裁决完全出乎我国意外.我国应实施“整车标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并将GATT第20条d款作为反规避措施合理性的法律依据加以使用,从而实现我国对汽车和零部件实施不同税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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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汽车生产与消费的日益增长,对中国汽车工业的评说不绝于耳。很多人在思考:面对国外汽车巨头的步步紧逼,尤其是中国汽车业进一步开放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2006年前整车进口关税平均降至25%,零部件进口关税平均降至10%,并将于2005年取消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招标产品在内的所有非关税措施),中国的民族汽车工业将能否生存并壮大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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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和美国分别提出中国对汽车零部件进口实行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在WTO相关协定下承担的义务。 欧美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指控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国对汽车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超过了中国入世承诺的约束水平,违反了GATT第2条;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税是在完成整车组装之后征收的,因其在国内征收,而且只针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对进口零部件规定了在整车中所占的比重,对国产同类产品无此要求,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原则;此外,中国的措施还违反了TRIMS协定第2条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