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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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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2.
2014年7月7日,WTO发布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上诉机构终裁报告。该报告再次认定美国25起"双反"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在这一争议问题上支持了中国的主张,驳回了美国的上诉请求。但基于有限的审查权限设置,上诉机构未能完成对美国关税法修订案是否符合WTO规则的分析。赋予上诉机构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权,应是完善DSU程序设计的题中应有之意。当下情境,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复杂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进行诉讼时,势必以"组合拳"进行反击,但"组合拳"思路往往可能导致基于DSU规则的设置某一诉求被回避的后果。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  相似文献   

3.
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起到筛选反补贴对象的过滤器作用,也是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最大的贡献之一。该标准经历从法律专向性到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相结合的双重认定标准阶段。虽然美国反补贴法对法律专向性、法律专向性的例外和事实专向性标准都明确规定了认定标准或条件,但由于一些关键术语缺乏明确定义,调查机关在适用上还是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  相似文献   

4.
澳大利亚虽于2005年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自2010年以来,仍然四次通过"特殊市场情况"的认定,持续采用替代国价格认定倾销幅度。中国同时也是2010年以来此种认定的唯一受害国。中国冶金产业占据澳大利亚市场的相当份额,是引发贸易救济的直接原因;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与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机关广泛的行政裁量权,为贸易救济提供了可乘之机。中国的诉讼实践表明,此问题唯有通过国际法渠道寻求救济。一方面,澳大利亚对"特殊市场情况"的解释违反了WTO条约解释规则,因而可以通过诉讼澄清WTO条约间关系加以解决。另一方面,维护WTO法治环境的同时,中国还应通过WTO诉讼,寻求他国对中国特色经济体制合法性的认可。  相似文献   

5.
"不利可得事实"是美国商务部对华反补贴调查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规则,此种规则通过借口中国政府"未能尽全力配合调查、提供资料",从而在缺乏确凿证据、且实体规则不利于美国的情况下推定补贴成立。在2012年的两起新能源反补贴案中,美国就曾借用此规则,先后规避"公共机构认定"、"电力、土地补贴"、"出口信贷补贴"等问题当中多项实体规则。由于WTO缺乏相应规则、WTO裁决并无案外效力,我国在WTO体制下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同时,由于美国司法审查的消极性,在美国法院诉讼同样无济于事。此问题的解决,一方面依赖世界各国对"不利可得事实"滥用的危害有清醒认识并共同改进规则;另一方面,具体到新能源问题,应推动国家间谈判与磋商,以期通过合作而非对抗达到共赢。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原告资格的认定则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得以启动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却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将限制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反垄断法》的实施。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全面分析了美国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德国的"受影响标准"以及欧盟《白皮书》中的"受损失标准",并立足我国现行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认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以"实际损失标准"来界定原告资格,并确认消费者协会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7.
我国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反倾销的研究,本文首先就我国学者的研究进行了综述。2005年我国四大维C生产商共同面对了一起反垄断案,这是海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垄断诉讼第一案。这一案引发了反倾销与反垄断关系的新思考,本文在对反倾销和反垄断进行了简单的经济学比较分析后,探讨了它们的发展趋势,得出针对我国的反垄断可能会蔓延,但仍将以反倾销为主的结论。最后,提出了一些应对贸易摩擦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的实施以保护竞争、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实施范围往往集中在商品和服务领域,劳动力市场则较少涉足。美国司法部于2010年对多家科技公司提起的“互不挖人”协议违法案,以及之后推出的规范经营者雇佣行为的反垄断行为指南,明确美国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政策,认为经营者间的“互不挖人”协议是属于本身违法的反竞争行为。相较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激烈竞争,存在着因为“挖人”而引发的诸多诉讼。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明确对其进行监管的相关机构及职能,针对“互不挖人”协议制定规制,提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反垄断私人诉讼空间,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活跃度,强化反垄断的竞争理念,保障并提升劳动者的就业福利。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目标实现过程中,在受害人的救济方面,国家机关的反垄断执法亦存在一些弱点.包括中国、韩国、日本在内的许多国家允许受害人通过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其目的在于给予受害人及时充分补偿,促进私人诉讼,以推动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即受害人的竞争权利保护与违法行为的抑制.本文在借鉴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立法或执法经验的前提下,提出了建立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0.
本文系统回顾了当前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以此为基础探讨建立以医疗纠纷事实认定为核心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首先应改革当前“二元化”医疗鉴定制度;其次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灵活采用非诉讼和诉讼的模式解决纠纷;同时应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侵权责任的追究制度,以期医疗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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